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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五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0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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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甲伙同另一村民乙以外出旅游为名,邀女青年丙一同外出。到A省某县后,甲、乙两人谎称钱已用完,需要处出借钱,叫丙到一朋友家暂住几天,等他们找到钱后再来接她,实际上由他人介绍将丙卖与某村民丁为妻,获赃款2900元。丁将两带回家,当晚同居时发现丙有生理缺陷,后案发。经医院检查诊断,丙系“以男性为主之两性人”。问:甲、乙构成何罪?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参考答案】甲乙构成拐卖妇女罪(未遂)从客观上看,甲、乙共同实施了拐卖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有侵害;从主观方面考虑,在拐卖当时,行为虽然对丙系两性人并不知情,但其有拐卖妇女的意思,所以,其行为符合拐卖罪的构成要件。虽然行为人对犯罪对象存在认识错误,但是,这里的对象认识错误,并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当然,由于本案中被拐卖的对象并非妇女,行为人的拐卖行为事实上不可能得逞。因此,在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形下,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只能达到未遂状态的,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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