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叶公司向本市的商业银行支行借款100万元用设备的更新,借款期限为1年。枫叶公司逾期未能偿还借款。银行多次催要,但是遭到枫叶公司拒绝。无奈,商业银行支行提起诉讼。问:1、如果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在开庭时,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于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调解。此程序是否正当? 2、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但是,在送达调解书时,商业银行支行拒绝签收调解书,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枫叶公司当庭将调解协议中的约定的违约损害赔偿数额交付给商业银行支行。法院仅仅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而没有制作调解书,而是在4月1日将调解书送达原告,在4月2日将调解书送达了被告。本案中,调解书何时生效? 4、经过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于3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法庭没有能够当庭送达调解书,而是在4月1日将调解书送达原告,在4月2日工将调解书送达了被告。本案中,调解书何时生效? 5、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均签收。但是,商业银行支行在签收调解书后觉得自己的让步过大,于是在收到调解书后的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此,上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一审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并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枫叶公司赔偿商业银行支行一定的金钱。商业银行支行以赔偿金额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枫叶公司提起反诉。如果你是二审法院的法官,你应当如何处理该反诉? 7、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在调解书生效后,枫叶公司找到了新的证据,因此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该申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此程序正当。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主持调解的可以是审判员一人,也可以是合义庭。 2、此时法院应当对案件作出判决。 3、此程序正当。因为对于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4、调解书于4月2日生效。 5、上级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上诉。 6、二审法院的法官可以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7、 法院就应当受理再审的申请,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调解申请现审的条件是:调解违反自愿的原则或者是调解协议内容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