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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全真模考试卷四答案(第一套)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0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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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答案(本题25分)1.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15条、第232条。2.构成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3.效力待定。李某属于无权处分。4.不能,因为张某构成善意取得。5.应当得到支持,因为李某构成不当得利,并且为恶意,依照民法理论,由该利益取得的孳息和其他所得也应当返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500元应当返还给杨某,200元收缴国家。《民通意见》第131条。6.杨某可以根据违约责任请求李某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不当得利请求李某返还所得的利益,还可以根据侵权行为请求李某赔偿损失。二、答案:(本题15分)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合法有效。我国《公司法》第116-118条对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作出决议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本题中,公司共有9名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有5名,已超过全体董事会成员的半数。所以,这次会议的召开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在表决时有董事离席,可按弃权处理,但并不影响本次会议决议的有效。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法》第106条、第105条。三、答案:(本题15分)1.不应当。“缺陷产品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的证明责任应当生产者甲公司承担。2.可以许可;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因为法律规定: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3.不能,因为保守缺陷产品缺陷和不良后果的约定,侵害了公共利益。4.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侵权与违约的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5.可以提出,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不成立,则裁定异议不成立。四、答案:(本题15分)本案存在以下程序错误:1. 某区人民法院合议庭在法庭中对于三被告人提出回避申请不予认真考虑,便草率予以驳回的做法是错误的2. 合议庭对于公诉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是错误的3. 法庭工作人员拒收辩护词是不合法的4. 在宣判后第三日才将判决书送达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是错误的。5. 二审案件不适用陪审制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是错误的6. 只有被告方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以量刑过轻为由,借发回重审之名,行加重被告人刑罚之实,违法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因此是错误的7. 该案发回重审后,某县人民法院由同一审判组织——原先的合议庭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是错误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8.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并不严重,不致于影响公正判决,因而裁定维持原判,驳回抗诉,这一做法是错误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再次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五、答案:(本题10分)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1条的规定,颁发土地使用证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登记管理,没有权力颁发或者撤销土地使用证。本案颁发土地使用证只能由市政府或上级政府撤销。市土地局接到乙公司的举报后,经过调查如果情况属实,应当提出撤销建议,上报市政府,不能直接撤销土地使用证。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的规定,甲公司认为市土地局侵犯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案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3.市中院一是不应该受理,二是即使有权管辖,也应判决市土地局的行为越权无效,判决予以撤销。六、答案:(本题20分)(1)甲某、乙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在光天化日之下用暴力抢走被告人的钥匙,随即人室取走财物,其行为已经不是一般的秘密窃取而带有公开性与暴力性,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因此,应认定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2)甲某、乙某抢走财物后哄骗被害人不追赶的行为的问题定性及其理由。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本案中,被害人丁某丧失摩托车,实际上是因其受骗上当而“自愿”交出,是诈骗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乙某与甲某在主观上具有诈骗财物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手段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3)甲某、乙某均应以抢劫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其中,乙某具有自首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七、答案:(本题25分)答题思路:1.认真审题!尤其是此类社会热点问题!作为今年一大新闻事件,各路传媒对杜宝良事件都有大量报道与剖析,对我们解答本题会有一定的启示。比如杜宝良以交管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设立的禁行标志属无效标志、没有履行法定的“书面告知”义务,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处罚有悖于执法原则和目的等。但请注意:除“从未有交管部门告知他”及10个月内违章105次,交通违章记分210分,但却不曾受到执法机关的制止的事实中,可以推知交管部门存在“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处罚有悖于执法原则和目的”外,题中并未提供其他诸如“设立的禁行标志属无效标志”等事实。也就是说遇到熟悉的题目要尤为小心,很多我们事先准备过的答案并不一定适用!2.勿忘法理!如果说不结合合同法的理论与法规而能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中有良好表现乃是一种幻想,那么不结合法理学的相关内容却欲在论述题上获得理想成绩又怎么可能呢?一定要在法理学大纲及辅导用书中找到我们的理论依据! 八、答案:(本题25分) 答题要点: 1.交警“暗中执法”应予废止2.“暗中执法”的争论实际上是一场执法目的之争,以罚为主,“暗中执法”显然能够有效增加处罚的机会,若以预防为先,“暗中执法”则有害无益。3.“暗中执法”可以减少违法者的侥幸心理、使遵章守法成为自觉的说法看似有理,其实很勉强。打消司机侥幸心理的最好办法就是公开执法,如果不能实施足以对司机心理产生足够震撼力的高密度的“暗中执法”,那“暗中执法”反而会助涨这种侥幸心理。4.处罚不是最终目的,减少违法违章行为才是交警执法的最大职责所在,所以,交警的“暗中执法”还是废止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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