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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突破训练题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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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0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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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简析题。本部分共5题,75分。一、(本题15分)案情:2004年4月22日,张伟与天地造屋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张伟购买天地造屋公司流星花园3号楼3单元54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52.31平方米,双方约定购房款为654933元,付款方式为首期款134933元在2004年9月1日前付清,余款在北京银行办理银行按揭贷款。2004年4月30日,张伟与天地造屋公司和北京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张伟向北京银行借款人民币520000元用于购买这套房屋,月利率为4.425‰,贷款期限为5年,自2004年4月30日至2009年4月29日,合同生效后,北京银行授权张伟将贷款一次划入天地造屋公司帐户;张伟按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共60期,逾期还款收万分之2.1的罚息并计收复利。合同的“抵押条款”中规定:张伟保证以其有权处分的合同所指全部权益抵押给北京银行作为该借款合同的担保,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张伟在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于北京银行保管。合同的“保证条款”中规定:天地造屋公司自愿为张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张伟没有按约还款时,天地造屋公司按北京银行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或对张伟所购房产进行回购: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张伟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若天地造屋公司不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北京银行有权直接从其帐户扣收相关款项,或向张伟行使追索权等。2004年5月22日,张伟按约定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合同签订后,北京银行按月履行了合同,张伟却从2004年6月起未能按时还款,北京银行便直接从天地造屋公司的帐户上扣划了张伟2004年6月、7月、9月、10月、11月、12月及2005年1月、2月的应还款共计68695.38元。 问题: 1.当事人在借款合同相关条款中约定的担保范围是否合法?为什么? 2.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3.张伟何时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 4.北京银行从何时起成为抵押权人,就张伟抵押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5.北京银行直接从天地造屋公司的帐户上扣划张伟的应还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6.北京银行应当如何实现其债权?二、(本题12分)案情:甲因出国学习一年,将电脑委托邻居乙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两个月后,甲在国外新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遂委托乙将电脑以合适的价格出售。乙的朋友丙知道此事后,对乙表示购买的意愿,并请乙对甲慌称电脑主板和硬盘损坏,以使甲低价出售,乙按照丙的请求告知甲。于是丙以2000元的价格购得该电脑,并转手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丁。丁因向戊借款4000元,与戊约定以该电脑质押,订立书面合同,但一直未将电脑交给戊。后丁在一次聚会中将电脑送给好友己,为将己和电脑送回家,丁请庚运送,并交付了运费。庚因酒后驾车而超速行驶,与违反交通规则迎面驾车过来的辛相撞。己和庚受伤,电脑被毁。 问题: 1.在本题的情况下,电脑应归谁所有? 2.丁和戊的质押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3.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4.己受伤花费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5.庚受伤花费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6.戊若向法院起诉丁,则下列哪些诉讼请求依法得不到法院的支持:(1)要求丁提供新的担保;(2)追究丁未履行质押合同的违约责任;(3)要求丁提前返还借款;(4)主张与丁的借款合同无效。三、(本题16分)案情:宏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10日,以财务软件的开发、销售为经营业务,其股东为张某、李某、陈某、赵某、华某五人,其中张某为公司董事长。宏达科技公司自成立以来效益一直很好,然而,从2005年4月起,软件市场突然发生变化,宏达科技公司的产品开始滞销,其经营状况也日益恶化。此间,张某以公司名义与丽姿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后又给公司造成6万元的损失。到2004年6月,宏达科技公司不仅欠华泰物业公司租金20万元,还有30万元的某银行到期贷款尚未偿还。为了摆脱困境,2005年6月10日,宏达科技公司股东会以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作出减资决议,并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此后,宏达科技公司为了扭亏为盈,开始生产销售盗版软件。工商管理机关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发现情况属实,于2005年7月18日依法吊销了宏达科技公司的营业执照。华泰物业公司和某银行见此情形,便认为宏达科技公司已经倒闭,无力清偿欠款,于是便以其股东张某、李某、陈某、赵某、华某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偿还欠款。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张某以公司名义与丽姿服装厂签订的服装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对于合同履行后的损失应当如何处理? 2.在本案中,减资决议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3.工商管理机关是否会为宏达科技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如果不会,宏达科技公司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工商管理机关才会为其办理变更登记? 4.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后,宏达科技公司是否还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5.如果要消灭宏达科技公司的法人资格,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6.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华泰物业公司和某银行的请求?为什么?四、(本题16分)案情:2005年6月19日,村民朱某的妻子带着4岁的儿子朱大力到村前的公路上打场晒麦时,朱大力不小心掉入村里未封盖的机井,打捞上来时已死亡。朱某夫妇认为,该机井未设置警示性标志,是导致其孩子落井死亡的原因,遂以村委会为被告向区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未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区法院在向村委会送达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时,通知村委会和原告朱某夫妇在十日内到法院进行调解。因为朱家是当地大户,此案在当地影响很大,法院通知这个乡的乡政府派一名代表来协助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村委会与朱某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村委会在两个月内赔偿朱某夫妇16万元,如村委会不如期履行,要支付4万元违约金,乡政府对村委会赔偿责任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法院审查时指出,调解协议所附违约金条款无效,建议删除,其他部分有效,于是将修改后的调解协议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朱某夫妇请求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审判员认为村委会不会赖帐,拒绝制作调解书。二个月后,村委会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理由是当时所签调解协议是乡政府代表胁迫所致。朱某夫妇以调解协议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以调解协议为依据冻结了村委会在区银行的16万元存款。根据以上案情,请来分析本案调解过程中法院做法的错误之处。五、(本题16分)(本题有两道题可供考生选择,考生任选一道)(一)案情:湖南省甲地警察赵某在火车站附近巡逻时,发现余某有可疑迹象,遂上前查问,余某闪烁其词,赵某更是起疑,于是将余某带到派出所,余某起初一直保持沉默,经一再审讯,余某终于供述自己本是湖北省乙地人,曾于十年前在湖北省丙地犯了奸杀张女一案,八年前在湖北省丁地犯了故意伤害案,现又在甲地犯了抢劫案。公安机关意识到该案件比较重大,就告诉余某可以委托律师,余某委托了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黄某要求会见余某,公安机关拖拖拉拉2天后才让其会见委托人。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由公诉人徐某负责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为防止余某翻供,在黄某会见宋某时,一直派人在场,黄某向徐某提出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徐某说,“知道了,这种事见多了,有什么大不了的”而不予理会。在法庭上,余某向法官展示了血衣,声称自已遭到刑讯逼供。而湖北丙地张女被奸杀一案,已有一聂姓犯人当年被判处无期徒刑,至今仍在监狱服刑,他也一直进行着申诉。请问: 1.余某一直保持沉默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2.对余某一案,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 3.侦查机关的哪些行为有违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4.检察机关的哪些行为有违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5.法院如何对待赵某刑讯逼供的指控和翻供? 6.监狱当局对聂某的申诉,应转请哪一机关处理? 7.如果确认当年张某被奸杀为余某所为,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现在聂某的判决和关押? (二)案情:严甲与周乙二人系邻居,且长期不睦,一日,因门口垃圾堆放又起争吵,继而相殴,因严甲体格较壮,周乙处于劣势,被按倒在地,恰周乙之弟周丙经过,看见哥哥被欺负,怒不可遏,遂前去帮手,周乙的抽身回家随手拿了个木棍,朝严甲身上乱抡,严甲遂伤。经医院诊断,严甲肘骨骨折,面轻微伤。严某遂向派出所报案,值班警察认为这不过是邻里纠纷,不构成犯罪,进行了调解。严某不服,径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周乙赔偿医疗费、所经营店铺停业损失以及精神方面所承受的巨大痛苦。法院先对案件进行了调解,调解不成,遂由法官王丁独任审判。请问: 1.严甲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何依据? 2.假如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严甲接受了周乙的给付,其是否还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严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4.一审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5.周乙的父母能否代为赔偿? 6.严甲在本案审结后,能否以周雨为被告提起自诉?为什么? 7.严某在案件审结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赔偿,法院应如何处理?第二部分:分析题。本部分共1题,25分。六、(本题25分)(本题有两道题可供考生选择,考生任选一道)(一)案情:1999年1月19日,李某因制造毒品罪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羁押期间将看守民警打成轻伤后脱逃。2000年3月12日,李某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发现,李某用匕首劫持了其乘坐的出租车,将车开到闹市区在撞伤三个行人后,乘乱逃跑。李某在逃到其朋友郭某处后,将其身上的500克毒品让郭某替自己保管,等风声过后再来取。李某怀疑是以前的同伙许某出卖了自己,于是决定报复许某。2000年4月2日,李某趁许某在饭店吃饭时向许某扔了一枚自制的炸弹,结果不但将许某炸伤,还将服务员和其他顾客四人炸伤。李某见场面混乱,就乘机拿走了一顾客装有5000元的钱包。2000年5月9日,李某被抓获。问:李某和郭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罚?(二)案情:甲与乙系高中同学,毕业后一起到南方某城市打工,但发现南方钱并不好挣。某日,甲乙两人商量到某别墅区有钱人家里盗窃。然后两人就到该市郊区的别墅区,甲在门口望风。乙进门寻找财物,但发现保姆在里间做家务,此时,保姆将该房间在里面锁上。乙大怒,用匕首将该房间撬开,朝保姆连刺几刀,致使保姆倒在血泊中。乙担心保姆活过来,就朝保姆又刺了几刀,然后,拿了两瓶法国名酒,顺手拿出保姆的钱包和主人放在抽屉的手机、现金、银行存折和身份证件。在出门前,又起坏心,扯下保姆的裤子,将其奸淫。出门后发现甲已经逃跑,原来甲见到有人上楼,以为主人回来,将巡逻的保安打伤(轻伤)落荒而逃。后来,保安醒来后发现案情,连忙报案,并且将保姆送到医院,保姆在医院经抢救奇迹般地活过来了。后来,乙找到了甲,责骂其胆子小,但没有告诉作案的具体情形。乙命令甲拿着存折到银行取了钱(2万元人民币)。不久,甲与乙被抓获。试分析甲乙的刑事责任。第三部分:司法文书。本部分共1题,15分。七、(本题15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法刑字第06号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男,二十七岁,汉族,江苏省�县人,��化工厂工人,住本市��路��号��室,现在押。��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3月1日以被告人黄��犯有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李��、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月�日晚��时���分,被告人黄��为实施报复,纠合钱��、陈��(均另案处理)守候在��路��处,寻找��月��日晚在��路��处殴打自己的李��,伺机进行报复。��时��分,被害人赵明路过该处,黄��误认为是李��,示意钱��、陈��属随,黄追上赵,从背后用三棱刮刀刺进赵的右臀部;陈��随后又用三棱刮刀朝赵的右大腿处戳了一刀。赵当即晕厥,黄府下审视,发现错打了人,即同钱、陈一起将赵送往医院抢救。被告人对��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表示认可。辩护人李��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黄��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即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并积极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日晚��时,被告人黄��为实施报复,纠合钱��、陈��(均另案处理)守候在��路��处,寻找��月��日晚在��路��处殴打自己的李��,伺机进行报复。��时��分,被害人赵明路过该处,黄��误认为是李��,示意钱��,陈��尾随,黄追上赵,从背后用三棱刮刀猛戳赵的右背,赵随即仆倒在地;钱��见状又用三棱刮刀刺进赵的右臀部;陈��随后又用三棱刮刀朝赵的右大腿处戳了一刀。赵当即晕厥,黄府下审视,发现错打了人,即同钱、陈一起将赵送往医院抢救。黄��于当夜��时��分向��市公安局��分局投案自首。经��医院检查诊断,赵明右背第�肋骨处有长3厘米、阔1厘米、贯穿右肺下叶的锐器伤一处,右大腿处长、阔各1厘米,深及肌腱的锐器伤一处。赵入院时由于大量出血,处于休克状态,经输血2800毫升,持续三昼夜的奋力抢救方脱离险状。赵在医院治疗三个多月,伤口虽已愈合,然已形成气胸后遗症。以上犯罪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赵明的指控、证人俞��和成��的证言、��医院伤情检查诊断书、收缴的凶器、同案行凶人钱��、陈��的供词、被告人黄��供述证实。经本院查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实施报复,纠合他人持刀行凶,滋生事端,致人重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已构成伤害罪,依法应予以从严惩处。但鉴于被告黄��发现目标错误后,立即将被害人送医院抢救,并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严肃法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两份,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人民陪审员 吴��人民陪审员 吴������年��月��日 书记员���问题:请根据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基本要求,从法律文书规范化的角度,分析本判决书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第四部分:论述题。本部分共1题,35分。八、(本题35分)(一)2004年7月16日,时任湖南临湘市(隶属岳阳的一个县级市)副市长的余斌被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刑事拘留。10月22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余斌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局长、临湘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钟希金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5万元”。“这些指控均是我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待的。”余斌自认为襟怀坦荡,便主动如实地陈述了组织和检察机关所要了解的一切事实。 (二)2004年11月25日,君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余斌向法庭出示了11份票据和数十份证言,证实他所收受的钱财中,有15.47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认为可不做受贿数额认定。法庭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所指控的这22.5万元中,有9.5万元属于受贿,另10万元虽属朋友馈赠,但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其他款项的指控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法院还认为:“被告人提出的所收钱财中用于公务活动部分可不作受贿数额认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余斌收受贿赂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的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但可作为本案件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随后余斌被取保候审。12月23日,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二、依法将被告人余斌受贿所得9.5万元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余斌也以“不应领刑”为由提出了上诉。2005年3月10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辩护人再次提出,余斌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长、副市长期间,曾以教育局或市政府名义,将收受钱财中的15.47万元用于帮助下属乡镇、企业、学校,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这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个人占有的目的和动机。余斌承认自己私自收受他人财物,但他认为自己只是违反了党纪政纪,并没有违法犯罪,他所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公务活动,主观上没有将其据为己有的故意。 (三)余斌对法院所认定的收受教育局办公大楼项目经理钟希金人民币8.5万元贿赂一事并不否认。余斌说,他在任副市长期间分管事项中有很多矛盾和问题需要经费解决,而市财政又非常紧张。对此,庭审出示的证据也显示,作为副市长,县财政每年所拨付的费用仅为1万元,其中还包括余斌用车的费用。根据两次法庭调查显示,2002年春节前,某乡还有几个乡干部的工资没有解决,余斌便从这些“礼金”中拿出了一万元把问题给解决了。2003年夏天,某村因渠道损坏导致纠纷,村民闹到市政府要求维修,余斌随即给了该村5000元,从而平息了纠纷……余斌说,多年来,他至少将所收受的贿赂以及朋友的馈赠中的15万余元发放了出去。“我的这些做法,从形式上讲,的确是在受贿,但我没有自己占有,所以并不构成受贿罪。”余斌认为自己是采取了一种非常规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就在各界仍在针对“余斌受贿案”展开激烈争议时,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下达了“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于7月26日将裁定送达。余斌对此表示出了遗憾。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在800~1000字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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