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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之漫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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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3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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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何从宏观上采取提高文书制作质量的措施应当说,全国法院系统十分重视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各地法院长期探索和致力于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改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如何从宏观角度来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我个人认为可以采取一下措施。1、深化提高质量的理性认识。这个问题是提高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也即深化对裁判文书写作重要价值的理性认识。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最基本的工作就是对各种社会矛盾作出最终裁判。司法审判制度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最核心部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对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结果是以裁判文书作为最终载体的,我们要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性,搞好裁判文书的改革,以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这个问题在第一部分中已讲过,此处不再多叙。2、明确制作改革的原则.【文书改革】提高裁判文书的写作质量,当然应推进裁判文书的写作改革,提倡改革创新。如何改革,这需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改革的原则和改革的方向,避免改革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避免走入改革的认识误区。关于改革的指导思想,言必谈“三个代表”,对这个问题我还缺乏理解,但有一点不必怀疑,即改革应体现弘扬社会主义的司法文化,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于改革的原则,学者们提出了众多原则,如公正与效率原则,司法为民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充分说理原则,规范统一原则。看起来这些原则都十分重要,但我个人认为,改革原则应有重点,要结合当前文书写作所存在问题的实际,针对旧的文书体例和写作方式而言,我个人赞同三个原则,即实事求是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和充分说理原则。⑴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可以把握改革的框架和方向,避免改革走向误区。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避免把文书写作搞成花样文章,出现新的僵化。如有人提出或要求把裁判文书当学术论文来写,如果仅从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责任心来要求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目标考核高度或作为公式化的要求就不切实际了,也是根本不可能的。一份判决可否写成论文要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案情普通,法律适用简明,不具有典型意义,连普通百姓也能辨别是非责任,就没有可写的价值,就无法体现论文的价值。其结果是浪费时间和精力,甚至给人以东施效频之感。坚持实事求是,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文书体例的框架内合理调整表述的层次结构,避免千案一面,能使案情的叙述层次更加分明和生动。这种思路在证据认证和事实认定一段更具有探讨意义。如证据的叙述是以当事人分类进行质证和认证的,还是按争议事实分类进行质证和认证?认证是一证一认还是一组一认,或者是综合认证?选择何种方式能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案情一目了然?坚持实事求是,可以正确处理文书写作中简与繁的关系。据我所知,我国目前最长的判决书当数今年元月省高院民二庭所审买卖和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该案四当事人间交易时间长,1998年至2000年6月,各类往来款累计达3.5亿元。今年1月5日,民二庭主审法官副庭长郭卫华同志制作了一份长达163页,字数近10万字的判决书,其篇幅之巨创下我省之最(湖北频道2005/1/6)。最近,省法院对我院一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2005)鄂民一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长达47面,计28710字。我认为简与繁应由案情来决定,不能人为的刻意追求。未经决算和审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能文书得长一些,一般的买卖合同纠纷一般短一些。要体现实事求是。⑵公开透明原则。英国有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一名言提示了司法公开对司法公正支撑价值。我国法院传统模式的裁判文书,往往只注重判决结果上的公正,忽视对实现公正结果的诉讼过程的表述。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关于公开的范围和方式,不少学者提出多种观点,如有的提出五个公开”:一是公开审判经过、二是公开诉辩意见、三是公开证据质证、四是公开认证意见、五是公开法律法规。我认为这些意见是正确的,做到这些公开,才能使司法透明度提高。我认为不管如何公开内容,无非是程序公开和实体公开。程序的公开是全部诉讼过程的公开,实体的公开是法律适用的公开,换言之主要是判决论理的公开。前一时期有不少学者还提出对合议庭不同意见也进行公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而且也作了这样的尝试。公开合议庭内部意见是法治走向公开透明的重要方式和标志,西方学者对此有较深刻的论述,英美法系国家实际上也是这样操作的。但我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制环境中,不宜实行这一方式。《宴子使楚》中有“桔生准南为橘,桔生准北则为枳”一语。我觉得法律制度的移植也要考虑“水土不服”的问题。在法治不健全、当事人不够理性、法官存在较大职业风险的状况下,我认为暂不要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且我国独立审判制度定位于法院独立非法官独立,判决结果是以法院名义对外,而不是以法官名义对外,加之有的结果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不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在道理上也能立足。⑶充分说理原则。【文书说理】裁判文书的灵魂是说理,说理也是让法律充满生命与活力的手段。说理是裁判的灵魂,是构建于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之间的金色桥梁。一份好的判决书应该是一个说理透彻的法律文书。在裁判文书改革中,应大力增强判决的说理性,改革的首要原则应是说理原则。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人们都把法院判决裁判书看成一篇“论说文”,将法院作出裁判的理由写得一清二楚,其公正性使人无从怀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指出,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由此可见,当前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是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张卫平先生说,“裁判文书的改革不在于文书的格式是否统一,判决书的长与短,而在于是否说明了如此裁判的理由”。判决书的说理是司法的灵魂,是我们这个法治时代重要的话题。可以说文书说理是文书改革的重中之重。我认为,在文书写作改革中,应始终坚持这三大原则,避免改革步入误区。3、提高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责任心是消除错字、漏字、多字和符号错误等文书低级差错的有效途径。我认为当前裁判文书出现的大量的低级错误,并不是制作人员的写作能力和法律知识不行,主要由于工作责任心的问题造成的。写作时漫不经心,校对时粗枝大叶,出现了小学生就能识别和发现的错误。如文书编号,将2000写成20000,将500万元写500元。又如,曾有一法院的审判人员发出过“上午三时准时到本院审判法庭开庭”的通知。使当事人以为法院工作忙,夜间还加班审案子。西陵区法院这次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中发现,一份文字较长的刑事文书,结构格式、语言文字、证据分析等方面写得无可挑剔,但其由于疏忽,将一证人姓名打错,该姓名使用了26次,其19次为一种称呼,7次为另一称呼。若按错一字扣一分的评分标准,则会扣较多的分,都将会影响其评选结果。还如,有的文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打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同民法通则》。这种情况显然不是作者的水平问题,而是的作风上的细致问题,校对上的疏忽。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质量管理上提出“为求一字稳”的口号和要求。我们应当提高工作责任心,防止疏忽。造成这方面的问题,可能在少数法官思想上还存在一种错误观点,即认为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并非是自己的责任,还有校对人员和签发领导的层层把关,因此机械地履行写作程序,把发现错误、纠正错误的责任交给了别人。这种应付的态度也是不正确的。低级错误也叫“硬伤”,最容易让当事人抓住“把柄”,往往会造成一些不好的社会影响。对此,我们不可掉以轻心。4、打牢文书写作的基础。【基础学习】2000年8月11日,人民法院报发表一短文,标题为《回到基础》,副标题为“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另一种思考”,文章说,“要制作出语句凝练、结构严谨、论证有力、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从根本上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就必须回到基础。回到基础,就是要学好中国语文。”我觉得这种看法十分正确,法律文书是应用公文,与写其它文章一样,除了专业知识外,还得具备词义辨析、遣词造句,准确使用标点符号这些文字基本功。练好写作基本功。写文章的基本功主要是指“语言与逻辑”的基本功。语言是表达的工具,要掌握这一基本功,就可不忽视字、词、句,主、谓、宾这些语言元素和语法规则。不能认为自己是科班生,发表过文章,文凭硬、学历高、硕果累,就以为写作功底深厚,无需再学了。其实,科班生,自然表明你具备一定基本功,但不等于你掌握得十分扎实,你自己察觉不到失误的可能就是你的盲目自信。hr的事例说明,就是hr,未必能过关。人的认识是有限的,有许多你未察觉到的问题,你往往认为自己是正确的。余秋雨先生可谓是文学大师,艺苑巨匠,属当今文坛风云人物。他的作品不是也受到语言文字方面的挑剔。我国有一位人称“文字卫士”的李老先生,指出赵忠祥的《岁月随想》中有238处错误?而且有些是连小学生也不应该犯的语法错误。由此可见,任何人都不能满足其基本知识的填补。而且,有些文字功底的反映就体现在一字之差上,古诗中的春风又“绿”江南岸,僧“敲”月下门,刑事判决书中,被告用锄头将受害人击死,被告抛锄头将受害人击死,都是一字显功底。我们的裁判文书中经常出现的错字问题,就表明我们不能满足和放松。【学习逻辑】我这里所说逻辑是指广义的逻辑,除了通常所说的形式逻辑外。还包括辩证逻辑、数理逻辑。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结构的科学。判决书的准确性、鲜明性和生动性,是借助于概念、判断和推理,使其清晰、严谨。辩证逻辑教人从感性到理性、从现象到本质认识事物。辩证逻辑在判决书的证据分析认证过程中,经常运用,如“原告所提交的书证虽然是复印件,但有其它证据所证实的内容与之相吻合,故本院予以采信”。数理逻辑在具有给付义务的判决书常用到,如被告应给原告多少款,已付多少款,下欠多少款,这是我们小学都已知道的算式,但我们往往忽视这是数理逻辑的运用,忽视用这种方式指导我们判决书的写作与校对。本人多次发现判决文书的出现一些数字错误,如一份判决书写到案件受理费多少,实际支出费多少,结果几个数字相加后得出一个莫名其妙的“和”。我们一些同志签发和校对判决书,善于发现文书的字词名句方面的问题,而往往忽略数字关于计算上的错误,这就是不注意数理逻辑的自觉应用。我们知道,形式逻辑在司法审判中作用十分重要。我们的裁判文书往往离不开法律推理。不少同志可能看过电影《十五贯》。无锡县令过于执是个自命英明不凡的昏官,其闻鼓升堂审一起杀人案。当结伴而行一对青年男女被押上大堂,一见女的沉鱼落雁,尚未问话,便内心暗自推断起来:“看她艳如桃李,岂能无人勾引?年正青舂,怎会冷若冰霜?她与奸夫情投意合,自然要生比翼双飞之意。父亲拦阻,因之杀其父而盗其财,此乃人之常情。这案情就是不问,也已明白十之八九。”认定是这对刚相识不久的青年男女是奸情杀人。过于执这一番“独白”,是一个三段论的思维过程,在逻辑上实际上是包含了四个简略三段论推理,但其大前提是“想当然”,女人貌美,必有男人来勾引;姑娘年轻,必定春情燃烧;男女同路,必是离家私奔;父亲阻拦,必定盗财夺命。这四个大前提都是不真实的,这是三段论的第一格,第一格的三段论的大前提应是全称肯定判断。在实际情况上,女人貌美,是可能有男人勾引,而不是“必有”。四个大前提是不真实的,自然,荒唐的逻辑推理使这对青年男女被判了死刑,直到第三任县令况钟到任才予昭雪。思维逻辑的错误会导致错案,自然也会产生错误的裁判文书。在文书写作中,有同志也常犯这种第一格的逻辑错误,即错误地适用法律,致使大前提不真实,你小前提再真实,其结果也是错误的。逻辑是写作的要素,分析论证离不开逻辑。当前兴起的法律推理学,是以形式逻辑在法律上的应用,我们不能忽视对形式逻辑的学习与应用。5、提升法律与专业知识。深厚的文化功底与高层次的法律修养是靠日积月累而成的,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裁判文书作为法律文书,其制作自然要熟悉法律知识,但这不够,还要学习和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我们在看法制题材的电影和电视剧时,时常可以发现一些十分荒唐的法律常识错误,关键就在于我们剧作家和导演,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上无知和陌生。法官不是专科医生,不是你不懂的专业,就可以不治这种案件的病。涉及相关专科知识的案件交你承办,你就要了解与该案相关的专业知识。就合同纠纷案件来讲,除了与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外,还要学习和了解与该合同纠纷类型相关的专业知识,要了解财务记账和结算知识、行业交易习惯等。如果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你就应对工程招、投标的程序、施工管理、定额标准,费用构成、工程结算、审计鉴定等相关程序知识有一个大概了解。否则对双方争议的直接费、机械费、人工费、其它直接费与相关的十多个费种、费率如何计取,就无法评断。西陵区法院余焕春院长有一份获省法院系统民商事裁判文书一等奖的优秀文书,其中涉及误工期间的确定,如果他不懂得工期定额的一般常识,是很难作出正确判断的,很难在文书中叙述清楚。6、广泛借鉴与深入探索广泛借鉴古今中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判决书中所体现的优秀文化成果,吸取长处与方法,对提高裁判文书的写作质量的重要启示和帮助。我个人认为,我们应当借鉴古代判决书中的“文”,港粤台判决书中的“情”,外国判决书的“理”。古代判决书中的“文”。我国古代判决书以文见长。即文笔优美。中国古代是在地方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并列行使,而官员多为科举考试出身,他们不仅是官员、是法官,而且也是文人和诗人,平时吟诗作对,修辞水准很高,到了写判决书时也显露文人诗家笔法。学习古代判词的修辞技巧,在制作裁判文书中简练精当地遣词造句,并适当通过比喻、比拟、引用、对偶、对比等修辞手法,进行生动、形象的论理,也可适当引用弘扬传统美德的名言警句、格言谚语来加强说理效果,使裁判文书在以法约人的同时,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不少同志可能读过《乔太守乱点鸳鸯谱》,文中乔太守乱点鸳鸯谱所作“移干柴近烈火,无怪其然;以美玉配明珠,适获其偶”判词精妙令人赞叹。如清代于成龙“婚姻不遂之妙判”,开篇写道:“关雎咏好逑之什,周礼重嫁娶之仪。男欢女悦,原属恒情;夫唱妇随,堪称良偶”,辞藻华丽、对仗工整、节奏铿锵,文采飞扬。全篇文字象诗歌一样优美。其文采之美,是不可贬低的。实际上,我们在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中,也可尽量做到这一点。如二审维持一审原判的文书,时常见到这样的表述: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而我们可将这样的四、六字句统一为六字句: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审理程序合法。这样不影响原意,但有抑扬顿挫、节奏明快之美。总之,在文书写作中,不能忽视文采之美。如昨天的《三峡晚报》有一版话说“神六”画栏,通栏标题是:嫦娥喜迎家乡客,神州处处赞神舟。如果从修辞角度考虑,则应改为嫦娥九天迎乡客,神州八方赞神舟,这样使上、下句的名词、方位词、动词工整对仗,生文采之美。港粤台判决书中的“情”。有学者认为,判决书不一定要体现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体现在判决书实际履行和执行方面,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不一定要使用强制性的说教。认为而要掩饰强制性,好的文书应以德来感化人。港台一些判决文书十分注重人情伦理。港澳台地区的裁判文书与大陆裁判文书有以下差别较大的地方:一是详细陈述案件争议焦点;二是说理占有全文半数以上篇幅;三是对争议焦点从不同角度、层层深入进行充分缜密的分析论证;四是在说理过程中援引法条,而不是在判决结果前罗列法条;五是有内容提要;六是附有法官后语。但其给人印象最深的长处,是其民事裁判文书中的人情味。如在香港回归之前,钱琪琛副总理到港为***同志到港的庆典做准备工作。香港一些不同政见人士到钱琪琛副总理将要到达活动的会议广场进行示威活动,并产生了与警察发生冲突的过激行为。后对一名为首者提起了刑事诉讼。初审法院判其有期徒刑并罚金。而二审法院却从其长期从事慈善事业,代表香港部分市民向政府提出施政建议,从无其它违法活动的一贯表现分析,认为与警察的冲突行为是出于表达政治观点过程中的情绪化,并无其它危害局稳定和损害市民利益的恶意。从而改判仅处于罚金。没有从政治角度去判案,而是注重道德伦理。近年来,我国一些法院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洛阳市中级人法院在民事判决书后附上“法官后语”。法官后语的重要作用在于道德感化,体现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我认为涉及伦理道德范围的案件,可以适当尝试法官后语。但法官后语不能作为裁判文书的固定格式和结构,刻板套用,而要因人、因事、因案、因情适当适用。外国家判决书中的“理”。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法的源,判决是法律的摇篮,其许多法律原则特别是侵权行为法的一些原则,如对等原则是在个案判决的基础上提升和确立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判决书代表着一种学说,代表着一个流派,代表着一种制度。英美法系国家有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这决定了判决的充分说理性,法官在无实体法援引的情况下,应当援引先例,当具体案件选择和排斥适用某一先例时,它需要释明适用先例或不适用理由,说明本案与先例的相同或差别。另一方面在无先例可引的情形下,其判决的依据就是依靠立论性的说理,法官通过说理创造性地引出一些法的普遍规则来。这些特点使得多数判决相当一篇论文,其判决中散发着公平与说理的芳香。从一些西方国家的分法治史来看,判决说理是伴随法制的逐步完善而逐步确立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十六世纪前,司法人员都普遍认为判决是行使国家权利,无需说明理由,直到十六世纪,意大利才开始要求判决要说明理由,法国大革命对民主、自由和法治的要求,才使1790年的法律规定上诉法院判决应载明理由,法国1810年法律规定:“不包括判决理由的判决无效”。我们应当借鉴这些国家文书说理这一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国内裁判文书的“新”。当前在国内,裁判文书的已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应用法律学科,我国不少学者长期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有不少新的学术专著值得一读,法律院校和各级法院也专门编辑出版了一批优秀裁判文书专集,这些新成果和新经验都是我们学习和借鉴的资料。在1998年10月的世界知名法学家系列讲座”期间,来自美国第七巡回区联邦上诉法院的伍德法官在武汉讲学时,曾问省高院听讲座法官:“你们是否经常研究其他法院--例如上海市高级法院——的判决?”当他听当省法院的法官说他们他们没有条件及时地获得其他兄弟法院的判决进行研究时,伍德法官露出十分吃惊的神情。可见,国外的法官十分注重对其他法院判决的研究与学习。在学习他人之长的基础上,还要开动脑筋,根据不同案件、不同案情进行改革的探索,有所创新。不要拘泥一种模式和方法。如关于证据和事实的认定,这一节写作方法和格式当前存多种方式,如举证和质证,在当事人很多,争议很多,证据材料很多情况下,应采取什么顺序来叙述,很值得研究。我对2002年全国奖的几篇优秀裁判文书进行过结构分析研究,发现结构和叙述方法不尽一致。在很多情况下应结合具体案情来决定叙述方式,不可千篇一律。我发现有的法官在裁判文书写作上十分用功,有时为一句话苦思冥想,如省法院的胡晟法官,他说他为判决书的一句话表述的准确性想了一个晚上。我在报上看到,有的人为是“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还是“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的表述争论不休。可见其钻研精神和严谨作风的可佳。另外,各地法院在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上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这些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如青岛中院为加强裁判文书质量管理,制定了《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则》要求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所列案由、事实查明、诉争焦点、证据采用与否、裁判理由,必须清楚明晰;同时要求裁判文书的纸张、字体、标点、数字、日期、主文、首尾部要规范统一,对法院已沿用几十年的纠错用的校对章予以禁用,凡法院裁判文书有错误之处,必须重新制作或用裁定书更正。7、开展公示与评点。建立裁判文书公开和点评。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定期公布裁判文书,并对文书优点和问题进行点评。全国许多法院把文书公开作为司法公开和提高质量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等机关刊物和中央新闻媒体,对特别重大、普遍关注、意义典型案件的裁判文书公布,不少案件的文书还在互联网上公布。江苏南通市中院将裁判文书作为接受社会评判法院公正与效率的重要方式,将评选出的优秀裁判文书在《南通日报》的社会经纬栏目中每周刊登一篇。2004年12月9日,天津东丽区法院通过媒体向公众宣布,该院的裁判文书全面对社会公开,公民只要凭合法有效证件即可查阅该院今年以来的裁判文书。该法院还建立网站,在网站上公开裁判文书。内蒙霍市法院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法院的文书点评;贵阳中院不怕亮丑,请社会给裁判文书挑错。针对文书的说理是否透彻,逻辑是否严谨,语言是否通俗等项进行评点。西陵区法院目前也在其网站上选载部分裁判文书,我认为这一措施值得参考。据悉,德国法官43%的时间用于写裁判文书,他们对裁判文书象制作工艺品一样精雕细刻。为什么?因为他们的文书要全部向社会公开,如果存在写作瑕疵,易受到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的质疑,使法官的个人形象和裁判的公信力受到损害。可见公示有利于督促法官自觉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8、把好文书校对、签发关。文书校对是减少裁判文书质量差错的重要防卫关口,校对人员一定要认真负责的严守这一关口。校对应采用多重方式,除了制作者本人校对外,还应请合议庭其它成员参加校对。其他成员的校对可以发现制作者本人难于察觉的疏忽。如签订合同的“订”,不少同志写成坚定的“定",而合同法用的装订的订“订”,这就是这些同志已写成习惯,他自己校对也不会发现这有不妥,他人校对也就纠正。这有点“当局者,主客观者清的意味。这次参评中一份判决书[(2004)西民初字第158号判决书],我怀疑这份文书根本就未校对过。这份文书除了明显的多字错字外,还有一大段(120余字)语句不通,语义混乱的表述。读后令人莫名其妙,如堕雾海。后来发现了这些错误,下发裁定补正,但补正后的文字仍然存在语义不清,表述混乱的问题。这种文书与校对和签发把关不严有关。9、加大科技和物力投入。为了保证裁判文书的精美感和庄重感,还应在印刷质量和文书纸张上进行必要的投入。文书的字号、排版、盖章都要规范。印刷质量要清晰洁净,杜绝文字校对,有财力的状况下加于装潢。我们中院文书的外观质量就在于复印质量不稳定,或淡或浓,墨迹太多。外地法院有些作法值得借鉴。如厦门中院、南昌中院对裁判文书的外部形式也进行革新,裁判文书的封面由国徽和具体文号的裁判文书标题两部分组成,采用A4的白色铜板纸并套以彩印,使文书外观精美而庄重。做到外部庄重性与内在公信力相结合(2002年12月7日人民法院报)。河南开封市龙亭法院把取消文字的校对章作为提高文书外部感观质量的措施,发现错字和笔误,一律重新制作,不得用笔修改加加盖校对章(2002年10月12日人民法院报)。其次,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还要为法官提供必要的材料基础、技术条件。为提供全套的法律法规汇编或充分的查阅条件,配备电脑、打印机、上因特网等技术装备与技术条件。10、完善监督和奖惩措施。制作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与制作一份不合格裁判文书的劳动投入显然有重大差别,而其影响作用更是不可否认。因此,建立裁判文书优劣的奖惩机制十分必要。因此法院应将裁判文书的质量作为考评法官是否称职的标准之一,对优秀裁判文书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对差错严重要给批评,对因文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还应给予纪律处分。在这些方面不少法院已在试行,如海南有两基层法院发出了两份出现严重差错的判决书,一份判决书中有10处将“原告”写成“被告”,一个判决书是有二份第一页而无第二页。制作判决书二名庭长被定为违法审判。上月中旬,经两人所在法院请示,海南省高院决定对他们分别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新华社海口9月19日电)。贵阳中院将裁判文书质量考评情况记入法官业绩档案,作为升职晋级的重要依据。这些加压的作法,能起到激活法官制作优秀裁判文书动力的作用。宜昌市西陵区法院最近开展了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这一工作至少具有三点现实意义:一是意识强化作用:评选活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全体法官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二是标准导向作用:评选活动是对本院裁判总体质量水平和改革成果的一次考察和检阅,有利于总结经验、推广先进,优秀的评选出的优秀文书代表了今后制作努力的质量标准,为大家提供的学习范本。同时也可以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发现差距,分析原因,为规范裁判文书的改革提供思路和措施。三是能力促进作用:有利于激励全体法官投身于文书改革活动的热情,调动大家自觉学习的积极性。另悉,枝江市法院还开展了评选“十差裁判文书”的活动,我想其活动督促、激励和警示作用。我想评选结果是对一个法官能力的考核,应当可以作为法官奖励、任用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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