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一)权利的含义1、关于权利本质的解释(1)自由说(2)范围说(3)意思说(4)利益说(5)折中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6)法力说(7)资格说(8)主张说(9)可能性说(10)选择说2、法律权利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其特点为:(1)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2)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3)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4)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二)义务的含义1、义务的含义(1)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2)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3)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2、义务的性质(1)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3、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1)“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做出一定的行为,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2)“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义务人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例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等。(三)权利与义务的分类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2)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1)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2)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3、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1)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2)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3)国家权利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