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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有什么异同?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4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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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律师先生,我是一位在北京打工的外地人。前几天我在街道上摆摊时,几个城管将我的三轮车和小商品全抢走了。他们给我开了一张条子,还说对处理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对他们这种做法很不满,想向他们讨个说法,要回我的三轮车和小商品,可就是不明白这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有什么不同?也不知道该怎样去维护我的权利?烦请您给解释一下。
    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编辑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编辑
    两者比较而言,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第二,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足。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从而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或者因行政争议本身存在牵连关系,出于包庇牵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出发,可能出现有错不纠的现象。因此,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体现了法律对保护复议申请人诉权的价值取向,也体现国家重视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将行政权充分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也有利于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职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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