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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事实收养的肯定和保护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4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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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陆某(女)六岁丧父,九岁丧母,跟随其祖父母生活两年后,1990年,因其祖父母年老体弱无能力继续抚养陆某,遂产生了将陆某送别人抚养的念头。同一个村但不同组的陆某母亲的妹妹徐某(家中已有一个七岁儿子)听说这个,上门与陆某祖母联系,在征得陆某同意的情况下,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将陆某带到自己家中抚养。开始两年,陆某依旧称呼徐某为姨妈,称呼徐某的丈夫茅某为姨夫。两年后双方改口以父母和女儿相称。陆某24岁时嫁给黄某。在此期间徐某夫妇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陆某也一直未将户口转入徐某夫妇一起。2003年4月4日,陆某与丈夫黄某乘坐摩托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陆某当场死亡,14日后,黄某也死亡。事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司机赔偿陆某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该款由黄某父母领取,并在调解赔偿书上签字。现对该款的分配黄某夫妇与徐某夫妇发生争议。徐某夫妇认为:其与陆某祖父母虽无收养协议,也未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已与陆某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也得到了村民们的普遍认可。在陆某死亡后,其作为陆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获得陆某遗产的继承权。由于陆某先于其丈夫黄某死亡,故按照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陆某的遗产应由黄某(陆某丈夫),徐某夫妇平均分配。黄某夫妇认为:徐某夫妇与陆某的祖父母间并无收养协议,也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或者在公证处公证,陆某的户口也一直未迁入徐某夫妇户头。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徐某夫妇与陆某间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只能成立抚养关系。但鉴于徐某夫妇在抚养陆某成人的过程中,尽了大部分的抚养义务,根据报道的这样一起案件:邱立仁、刘桂茹夫妇14年前收养弃婴邱玉儿,并一直精心抚养。于2001年12月在交通事故中丧生,司机支付邱立仁夫妇7万元死亡赔偿金。其后,邱玉儿生身父母孙胜军、李霞找到邱立仁夫妇,索要这笔死亡赔偿金。当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认为邱氏夫妇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他们的收养行为违法,死者邱玉儿的7万元赔偿金予以返还其亲生父母孙家夫妇。审理此案的法官称,虽然善良的邱立仁夫妇将弃婴含辛茹苦地抚养大,但他们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是一种违法行为,判决的结果对于他们未免有些无情,但法院只能依法办案;孙家抛弃女婴的行为虽然不道德,但他们毕竟是死者的父母,按法律,应该得到7万元的赔偿金。此案见报后立即引来各方面的强烈争议。大多数人认为,该案法官的判决,既未在法律上做到公平正义,更在现实中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违背了立法的初衷。笔者认为:其判决彻底否定了事实收养的合法地位。承认事实收养的合法性有利于维护既成的和睦的家庭成员关系,保持社会的稳定,保障社会上大量在《收养法》颁布以前,事实上已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了牢固的拟制血亲关系的被收养人的基本权利。近几年,民政部及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大量的规章,肯定了事实收养的存在,允许并鼓励事实收养人补办登记手续,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些做法符合了当今世界家庭关系多元化的发展趋向。与事实婚姻相比较,事实收养同样具有重内容,轻形式的特点,因此笔者认为对符合法定内容的事实收养关系,法律应尽可能地保护。只有这样,保护人权的法律价值才能最终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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