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所制作的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可分为:(1)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2)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3)第一审自诉刑事案件判决书。(4)第一审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5)第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刑事判决书。(6)第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7)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的刑事判决书。按照判决是否确定被告人有罪,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又可分为两大类:一审有罪判决书和一审无罪判决书。审判实践中,用得最多的是有罪判决书,本节只介绍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
一、概念及作用
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制作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一审刑事判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侦查、起诉、审理的刑事案件所作出的结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对被告人来说,是关系到生杀予夺、人身自由及政治权利等切身利害的决定书;就第一审人民法院来说,它是代表国家先行审判权的具体体现。一审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被告人具有强制性,是执行机关执行的依据,且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非经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写: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人民法院”。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法院均应冠以我国的国名,字体比正文大些;在法院名称下一行正中写“刑事判决书”,字型要比正文大两号,以便醒目。
值得注意的是:文种名称之前不加审级,也不加表明文书性质的词语,如“有罪”等字样。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文书编号。如:“[年度]�刑初字第�号”。
3.公诉机关和诉讼参加人情况
对于公诉案件,先写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名称。如:“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能写“���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
对于自诉案件,先列自诉人。写自诉人的身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和住址。自诉人有数人的,依次列写。
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在写完公诉机关或自诉人之后,写被告人身份等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别名、化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和住址;被告人曾经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处分,或者又在以上限制自由的期间逃跑过的,可能构成累犯或者有法定从重、加重的情节,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因本案受到强制措施的,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的时间。被告人如因本案被收容审查过,在此期间又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应写明起止日期,以便折抵刑期。
如果被告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下还应插入“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如果一案有被告多人,应按主犯、从犯的顺序依次写出每个被告人的身份事项。
在辩护人一栏,如辩护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如辩护人是其他人的,写“辩护人:���,性别,年龄,在��单位担任��工作,与被告人是��关系”。
自诉案件自诉人和公诉案件被害人,如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书写。其代理人的写法与辩护人的写法大致相同。
4.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
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指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的表述,包括以下内容:案由和案件,即写明被告人姓名、罪名及案件由来(要写明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以便计算审判期限);审判组织,即写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是公开进行的,还是依法不公开进行的(写这一内容关系到是否贯彻公开审判原则);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到庭情况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有不同的写法,分别是(1)公诉案件。写:“���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自诉案件。写:“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自诉、反诉并案审理案件。写:“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案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又以自诉人���犯�罪提起反诉,经审查能够成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本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被反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反诉人)���及其辩护人(委托代理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于一些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在案由部分的“本案”与“现已审理终结”之间,增写“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