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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考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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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85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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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因其难度之高、参考人员范围之广、通过率之低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考”。虽然2005年hr已经落下了帷幕,并且渐渐地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不管是经历过司考的还是没有经历过的,都在继续关注着。总结过去,了解司考试题的状况和特点,才能够让我们更从容地面对的司考。在hr中,虽然知识产权法历来是民法中的重点内容,但是的知识产权法试题却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的特点。 一、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不断上升,而专利法的地位尤其突出 首先,从总体上来看,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在不断上升。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知识产权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强,从国家到公民都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这一时代特点在hr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2005年的hr中,知识产权法部分占了28分,其中卷三的客观题有7题(单选4个,多选3个)10分,卷四的案例题一个18分,这远远的超出了的13分,也比历年的分值要高出很多。 其次,从知识产权法的内部组成来看,专利法的地位尤其突出。着作权法考了3道单选1道多选共计5分,商标法考了2道多选有4分。而专利法则在卷四考了一个18分的案例题,再加上一个1分的单选,其总共有19分,占到知识产权法试题的68%,由此则更加彰显出专利法在司考中卓尔不群的地位。 这提醒考生在备考时应注意根据各个部门法在司考中所占的分值合理地安排复习时间。 二、在考点分布上依然是突出重点 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以及对侵权行为的判定和权利救济历来是知识产权法部分的重点内容,hr中的知识产权法试题依然是突出了这一重点。例如在hr知识产权法部分所考查的28分中,判定是否侵权的就有11分,占到了将近40%。这提醒考生要重视对重点内容的理解和掌握,对重点要吃得深、吃得透、吃得准。 三、更加注重对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的考查 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独特特征,是我们把握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概念的基础,也是我们掌握知识产权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钥匙,hr中的很多题的正确作答都与此有关,比较突出的是卷三单选第十六题和多选第六十题。虽然记住了《着作权法》第41条的规定,我们就能够作出正确选择,但是如果理解了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即权利与权利载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权利可以脱离权利载体而独立存在,因此,拥有某一包含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代表拥有其中所承载的知识产权,我们即使没有记住该规定也能够作出正确的选择。 如果说第十六题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那么对于许多考生来说可能即使拿着法条也会栽倒在第六十题上,在中国普法网的异议专区中,很多考生都认为应当选择D项,而这恰恰是没有正确理解商标权的独特特征的体现。与普通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产生不同,着作权是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产生,商标权和专利权都是经过行政审查程序由行政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的授权,没有行政授权则不会有商标权或专利权的产生。损害赔偿以侵权为前提,而侵权又以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在第六十题中,未注册商标没有产生商标权,没有商标权就自然不存在损害赔偿的问题了,这就是不选D项的原因。这就要求我们在备考中不仅要掌握知识产权的具体法律规定,还要掌握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注意把握知识产权的独特特征。 四、考查内容的综合性更强 知识产权法在内容上既有实体规定又有程序规定,既涉及到私法原理又涉及到公法理论,知识产权本身又可以成为各种法律行为的标的,如合同、出资等行为,这又与合同法、公司法等内容联系起来了,这种综合性的特点决定了hr试题所考查内容的综合性,而这又明显地体现在hr中知识产权法的试题之中,这也是知识产权法试题的难度所在。例如多选第五十九题就是着作权与侵权诉讼程序的结合,而在案例题中,这种综合性则体现得更加明显。卷四的案例不仅考查了专利法本身的内容,还考查了专利出资这一公司法的内容,甚至在专利权本身还考查专利权与商业秘密的联系与区别,这道题的综合性可是够强了。此外,知识产权法部分还可能与行政程序的救济方式联系起来考查。这提醒考生在备考中应注意将法学知识融会贯通,注意总结每一知识点可能涉及到的所有内容,形成一个有机的理论体系。考生既看到“树木”,又见到“森林”,在二者之间穿梭自如,其综合分析能力也就自然而然地体现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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