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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律师资质考试考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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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6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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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仔细阅读所给文字,然后根据每一案例所提出的问题简要作答
    
    一、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蓄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秧苗损失5000元。丁村以为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塘中鱼苗损失2000元。由于发生了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
    
    问: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丁村秧苗损失可向谁索赔?为什么?
    4.对于堤坝毁坏谁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为什么?
    5.甲村鱼苗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6.乙村如欲将其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乙村应厄行何种义务?甲村、丙村享有何种权利?
    
    二、红旗商场规定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开展业务可以使用红旗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商场无关。1995年11月2日.该商场百货组以红旗商场的名义,与丰华服装厂签订一份购买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组自行提货。签约后6个月内一次付清货款。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签订时,华奥商场书面承诺对该合同买方承担的货款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此外,百货组还以红旗商场的名义,将商场的4辆汽车向丰华服装厂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1月5日,百货组派人到丰华服装厂提货,该服装是500件一包,由于装卸工人的失误共装了105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货车回商场途中与一辆运煤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
    
    问:
    1.百货组以红旗商场的名义与丰华服装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上述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义务应由谁享有、承担?为什么?
    3.该批货物中的l00包被烧毁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在百货组提货时多装的5包货物属于什么性质?其损失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
    5.华奥商场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在清偿债权时该保证责任的范围由红旗商场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
    
    三、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89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1987年7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年6月刘裕和外出车祸死亡。1996年12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4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
    
    问:
    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刘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4.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四、1992年8月,某石化公司委托某经济开发公司代理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经济开发公司据此与某香港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货物由天津经香港到印度口岸,该外贸合同和报关单、信用证及发票均注明价格条件为FOB天津。之后,经济开发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代理该批货物的报关、订舱出运业务,并在空白的货运委托书上的“委托方”一栏盖上本公司公章交给外运公司,但未注明运费支付方式为预付或到付。外运公司于同年9月15日按时将货物发运至印度,但因货运委托书未注明运费支付方式,外运公司也未在海运提单上写明运费支付方式,承运人船公司即依航运惯例按预付处理,向外运公司收取了运费6万美元。此后,外运公司多次向经济开发公司托收这笔运费,但被拒绝。1994年8月,外运公司与经济开发公司达成协议,经济开发公司同意在当年12月底前结清此笔运费,但到期仍未支付。1996年10月,外运公司起诉经济开发公司,要求偿还6万美元运费及利息。
    
    问:
    1.经济开发公司提出,应通知石化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经济开发公司提出,按照FOB价格条件,运费应由香港公司承担,故应将香港公司列为本案被告以便追回运费。这一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经济开发公司提出,船公司在本案中负有一定责任,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这一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经济开发公司提出,外运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这一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5.本案中的6万美元运费在实体上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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