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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种类、要件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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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33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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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累犯可分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此外还有“毒品再犯”需特别掌握。(第356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罪的,从重处罚。)⒉一般累犯的要件:①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注意:“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过失犯。②前后罪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③后罪发生的时间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注意:⑴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考验期满,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⑵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5年以内,而不是自假释之日起计算;据此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因为不符合累犯的时间条件,不是累犯;⑶⑵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理由是前罪的刑罚没有被执行,不符合“刑罚执行完毕”再次犯罪的条件,所以不成立累犯。同理,如果是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的,因为不具备“刑罚执行完毕”的条件,也不构成累犯。3.特殊累犯的要件:①前罪与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②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与一般累犯不同的是,没有“5年以内”的期限限制。但是时间起点仍是相同的:即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或假释考验期满之后。换言之,若在刑罚执行或假释考验期间再次犯罪的,不是累犯。4.累犯的责任:①从重处罚;②不适用缓刑;③不得假释。5.第356条“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没有普通累犯成立的时间、刑种条件的限制,构成毒品再犯的不一定符合一般累犯的条件。如果毒品再犯同时也符合累犯条件的,当然应当承担累犯的全部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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