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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司法考试行政法主观题之要点、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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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5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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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公权力行使的“帝王条款”,行政权力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权力,也必须符合比例原则。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已经开始运用这一原则。这一原则在以往的hr中还没有出现过。因此,一定要十分注意。需要掌握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即妥当性原则、最小损失原则或者最小侵害原则、利益衡量原则。在题目中,可能只涉及比例原则中的某一个子原则,我们需要会使用某一个子原则来分析案件中的问题所在。
    2.程序正当原则。我们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只是规定要“符合法定程序”,但实际上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要求行政机关必须符合“正当程序”而不仅仅是“法定程序”。因此,我们就必须掌握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1)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决定事实、理由和根据。(2)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听证的事项,经过了听证程序。(4)当事人参与了行政过程,即在行政决定过程中程序性权利获得了保证。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这一原则在近年来显得非常重要,一些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非常随意,致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行政许可法》对这一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他法律还没有规定,但对于公权力而言,法律中是否明确规定并不重要。需要掌握这一原则的以下内容:(1)这一原则的根据,即行政行为公定力原理和在这一原理基础上的行政行为效力之确定力。(2)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及例外情况。(3)举证责任。
    4.行政公开原则。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使这一原则显得更加重要。我们需要注意该《条例》规定的应当公布的信息的基本内容和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基本内容,这一原则对于保证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的重要性,对于保证建设阳光政府的重要性。
    5.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需要掌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五个标准,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主要证据确凿、没有滥用职权。在面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时,首先需要判断其是否合法,而一个行为必须符合上述五个标准才能被视为合法,缺乏其中一个要件即构成违法。
    6.行政复议调解制度。需要掌握以下内容:《行政复议法》规定不得调解的基本原因,即公权力行使的职权性、职责性和法定性。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有限度的调解的基本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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