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09年司考刑法总则复习难点之罪数形式总结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100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的处罚情节的情况(情形加重)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我国刑法中此类情形主要有: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第239条)。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第240条第1款第3项)。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第240条第1款第4项)。换句话说,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是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卖淫的,以组织卖淫一罪进行处罚(第358条)。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第358条第1款第4项)。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但是如果强奸与强迫卖淫没有牵连,还是应当数罪并罚。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第318条第1款第4项)。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第318条第1款第5项)。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第347条第2款第3项、第4项)。9.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第196条第3款)。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但也有认为是吸收犯。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第171条第3款)。一般解释为牵连犯,也有解释为吸收犯的。3.私拆、毁弃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第253条第2款)。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的,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6.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解释为牵连犯。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29条第3款)。这种情形也是想象竞合犯。三、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238条)。2.刑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247条)。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248条)。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292条)。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第333条第2款)。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第269条)。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第267条第2款)。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四、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1.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3.抗税行为同时妨害公务或致人轻伤的,属于第202条规定的(抗税)情节严重,以抗税罪一罪处罚。4.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5.根据学理解释,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进行处罚。11赃物的占有、处分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因为它能被盗窃罪所包容。抢夺后对(纯财产性)赃物的处分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所以B项错误。非法行医罪是职业犯,根据第335条,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是结果加重犯。根据第239条,绑架杀害人质的,是加重犯。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