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患病于1992年办理了病退手续。在1993年的8月下旬,张某去向不明,其家人也不知其去向。张某的单位于是从9月份即停发张某的退休金。请问:该单位的行为是否合理?张某的单位停发张某的退休金的做法是错误的。张某失踪时间尚未超过6个月,根据《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因此,单位应该补发张某的退休金。
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