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这样的’员工偷公物’不属职务侵占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88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法官说法员工****公司财物,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嘉善县法院审结一起公司员工****公司财物案,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张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至10年6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案情回放:
    2008年9月中旬,中集木业公司总部仓库管理员张某,保安王某,驾驶员陆某、魏某,叉车班长薛某等5人预谋从公司仓库窃取木地板,并分工由王某负责联系,陆某帮助装运木地板、魏某寻找买家。
    同年10月15日张某利用上班之际,窃取了公司租赁在海森木业公司仓库的钥匙。当日下班后,张某等人将该仓库内总价值330多万元的30件集装箱用木地板盗出了仓库,并予以销赃。
    庭审中,五被告人认为,他们的犯罪行为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主要理由为:张某在该公司担任仓库保管员,对公司仓库钥匙具有保管权;薛某是叉车班班长,指派叉车工帮助装货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其他几人均在该公司负责相应的工作。但他们的辩解均未被法院采信。
    法官说法:被告人张某、王某、薛某在案发前分别是中集木业本部仓库的管理员、保安、叉车班长,五被告人对该公司租赁在海森木业公司仓库的钥匙均无使用权,而案发时间为下班时间。
    张某虽为中集木业仓库管理员,但对涉案仓库并无管理权,只是利用工作便利,窃取了由别人保管的钥匙。所以,张某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张某等人利用窃取的钥匙打开仓库,并用叉车装货,该取得财物的行为未被中集木业所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因此,五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应以盗窃罪判处。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