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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每日一题(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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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9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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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题目:甲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欠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丁公司欠甲公司5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与丁公司串通,明确放弃对丁的债权。乙获悉此事,欲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该行为。因对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法律规定不明,向法律系学生戊咨询,戊的下列说法,哪些正确?()A.如果乙丙一直不知甲放弃对丁的债权,则自甲放弃对丁的债权之日起五年,乙丙均不得再撤销该行为B.乙行使撤销权不以自己对甲的20万元债权为限,可以就甲对丁放弃50万元债权的行为起诉C.乙向人民法院起诉,应以甲和丁为被告D.乙如果胜诉,乙因提起撤销权诉讼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当由甲丁分担解析:《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据此,A项正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据此,B项错误。《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据此,C项错误。《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本题中,丁与甲恶意串通,亦有过错,费用由丁与甲分担。据此,D项正确。: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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