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这是很有意思的内容,大家都愿意学,也有很多案例性内容,学习时要注意以下几点:要牢牢以法条为主。行政法学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理论,一部分为法条。这两部分分值后者占80%,前者占20%,在以前行政法考试中完全是考行政法条的,只是到了这几年才考一点理论,这几部法律内容就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及各种司法解释。理论部分大家只要把重点的一些原则、概念搞清就可以了。 所以这部分内容的学习要以法条为主,而不是以教材为主。《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是重要内容。是大家复习的重点,以往考《解释》的分数要比考《法》的分数还多,又是出台不久的解释,可能会出很多精彩的题吧。 《行政复议法》是1999年新颁布的,仍具有很强的可考性,另外,它往往与行政诉讼法结合起来考,要注意二者的区别。 这部分内容理论混乱,同学们要多做一些练习题慢慢去理解,也只有多做题,才能对法条掌握准确。例如:下列选项中哪项能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A.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应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B.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C.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D.行政处罚没有遵守法定程序答案为:AB这个题咋看起来四个选项都是应选的,其实不是。大家看《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则这样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根据这两个法条,上题A、B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C、D导致行政处罚无效,所以本题纯是考考生对法条掌握的准确程度的。再说回来,如不通过做题,即使是把法条背下来,也不一定能答对此题。可见一定要通过做练习来记忆法条。还要注意,本题考两个概念,一是决定无效,一个是决定不能成立,无效与不成立是有区别的,成立了不一定有效,有效一定得先成立。这样的概念区别学员也只能通过做习题才能了解。否则单纯看法条或书掌握真是太难为大家了。 所以我们的看法是要多做练习题来理解记忆法条,但是做题的目的是为了弄懂法条,不能为做题而做题。其实这部分是很简单的,同学们学习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本部分学习要以《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为依据,另外就是《民诉》、《刑诉》、《民法》、《刑法》中关于律师辨护与代理的有关条款。《指定用书》大部分内容都没有可考性,比如律师非诉讼业务等。 作一些练习来理解一些概念,如律师不能双方代理等。 《民法学》 在律考中分值占的最多,地位最重要,也是最难的一门学科,学习中要下功夫。 民法中有很多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是法学的基础和灵魂,民法又是实践性最强的一门科目,有很多的法条案例精彩纷呈,是体现同学们法律功力的一门科目,民法的精髓可以说贯穿、渗透到其它的各个部门法中了,每年考试分值都在150分以上,所以大家一定要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对整体有个把握,多做练习,加深理解,才能取得好成绩,民法是一门功夫科目,不是一时半晌突击就可以的,大家要慢慢地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学习该科目要充分开动脑筋,切勿急躁,下面就谈一点我们的看法,供同学们参考。民法与很多科目都有联系,盘根错节,要从整体上把握其结构和脉络。比如,民法与公司、合伙企业等是什么关系,与知识产权是什么关系,与合同是什么关系,与婚姻、继承是什么关系。它们之间既有总原则上的统一又有特殊规定,我们一定要搞清楚。鉴于以上我们认为学习民法开始时一定要把握知识结构,建立起头脑中的一个金字塔,一棵智慧树,在这里涉及到一个学习的重要理论,就是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也就是认知心理学的基本学习观点。民法的体例结构分为总论与分论两部分。总论介绍了整个民法基础理论、原则、概念,分论介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物权、债权、人身权、合同、知识产权等。 总论的学习过程中不要细背哪个定义,要以理解为基础,民法不会考单纯的记忆性内容的。下面我把民法的整个结构给大家说一下,目的能使学员有个概念,。 民法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又包括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法人主要是公司,其他类型的法人次要,在民法中考法人只是一些常识性、基础性东西,现在看来考的可能性太小,以前考过这样的题:例如:有限责任公司从其性质上说,属于哪类法人?A.企业法人B.财团法人C.事业法人D.营利法人答案为:AD象这样的题今后考的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