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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间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4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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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4、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复习指导: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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