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条】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相关法条】本法第206条;《刑诉解释》第307~308条;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意思分解】1本条以及相关法条规定的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以及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值得注意的是,该审限的计算方式应当从“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算,不要混淆为受理之日起。2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必须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其审理时适用的诉讼程序应当根据原审审级以及再审法院来确定:第一,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的,仍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但审判组织除外,如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中不得有人民陪审员参加)。这种情况所作判决或裁定也仍属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可以上诉、抗诉;第二,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则属于终审的判决、裁定。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期间,不得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这是《刑诉解释》第307条的要求。同时,该《解释》第308条还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4根据上述《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应注意这样的几项具体要求:一是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二是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三是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第四编执行【重点法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相关法条】本法第208条。【意思分解】1本条的规定十分简单,但却很容易出错。因为一般说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并非终局判决,其作出判决后也并非立即生效,尚有一定的法定上诉、抗诉期限。但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对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关于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的,在宣判之后立即释放。2注意的是本法第208条规定的“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与本条规定之间实质上并不存在矛盾。虽然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关于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在宣告之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由于判决被告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而不存在收监执行的问题,对于在押的被告人无须等到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才予以释放。当然,立即释放被告人并不影响有关人员和检察机关上诉、抗诉的提起。【重点法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相关法条】《刑法》第50条;《刑诉解释》第338~339、361条。【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死刑以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问题。执行死刑的,必须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这是本条第1款的要求,但考虑到对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的事实,《刑诉解释》第33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依照本条以及《刑法》第50条的规定,根据罪犯的表现可能有三种不同的处理结果:一是应当执行死刑,其仅适用于当罪犯在二年缓期期间又故意犯罪并查证属实的;二是应当减为无期徒刑,这种情况适用于罪犯虽然没有故意犯罪但也没有重大立功等表现;三是应当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种适用于罪犯不仅没有故意犯罪而且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3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三种不同法律处理结果,程序也有所不同:第一,如果是故意犯罪而要执行死刑的,根据《刑诉解释》第339条之规定,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如果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如果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而应当减刑的(包括减为无期徒刑和减为有期徒刑),根据本条第2款之规定,应当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4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因导致执行死刑的故意犯罪必须是在二年的缓期执行期间发生的,如果二年期限该死缓犯没有故意犯罪但二年刚刚届满而尚未裁定减刑之前犯故意犯罪的,则不属于应当执行死刑的“故意犯罪”(除非该故意犯罪依法又应当判处死刑),对此应当根据《刑诉解释》第361条之规定,先对其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然后对其所犯的新罪另行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