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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学重点法条(三)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36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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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重点法条」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相关法条」《刑法》第93、110条。「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叛逃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根据第2款,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并且应从重处罚。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发生的时空条件是特定的,即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3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否则应按偷渡等行为处理。4本罪与第110条间谍罪的关系:如果行为人叛逃后又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以叛逃罪与间谍罪二罪实行数罪并罚。「重点法条」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相关法条」《刑法》第111、311条。「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间谍罪,其客观方面的间谍行为具体包括三种法定方式:一是参加间谍组织;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2构成间谍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间谍性质的组织或明知是间谍任务。3自己虽然未实施间谍性质的犯罪活动,但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而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案情时却拒绝提供的,也可以构成犯罪,即《刑法》第311条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4注意区分间谍罪与叛逃罪的界限(见第109条“意思分解”),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界限(见第111条“意思分解”)。「重点法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相关法条」《刑法》第110、282、398、431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行为服务的对象必须是境外的非间谍性质的组织、机构、人员。2注意本罪与第110条间谍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是间谍性质的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则应构成间谍罪。3注意本罪与第282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关键看行为服务的对象是境内的机构、组织、人员,还是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4本罪中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国家秘密不包括军事秘密在内。如果行为人为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是军事秘密的,则构成第431条第2款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5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构成本罪;第6条规定: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关、组织、人员的构成本罪;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的,以第39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重点法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法条」《刑法》第107、451条。「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资敌罪。本罪构成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时间上是“战时”;二是行为方式特定,即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何谓“战时”,可以参照《刑法》第451条的规定。2资敌行为实为一种帮助行为,应注意的是,资助者与被资助者之间不存在成立共同犯罪的余地,与这种立法模式相似的还有第107条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3注意资敌罪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界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资助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第107条规定的几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同时,其资助的内容比资敌罪的内容更广泛,不限于提供军用物资与武器装备。4与间谍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前者只限于中国公民;(2)客观方面各有侧重点;(3)时间不同。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法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法条」《刑法》第17条第2款、第115条;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罪名有五个,即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2002年3月15日两高《关于刑法罪名的若干补充规定》将投毒行为的罪名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些都是典型的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这些危险的行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犯罪既遂,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属于结果加重犯。2注意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原投毒罪的行为方式被修改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罪名也相应地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3注意本条与第115条的密切联系。如果行为人过失实施这些危险行为的,也可构成犯罪,但有两点须注意:一是此时所定的罪名不同,即分别为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过失构成犯罪的,要求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才可以构成犯罪。4注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本条中的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危害性基本相同的其他二种危险行为即决水、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5注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本质内涵,主要是指以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危险方法行为的社会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社会危险性相当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包括在人群密集区驾车撞人的方法、私设电网的方法、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制造、输送坏血、使用微生物或者放射性物质进行破坏等方法。「重点法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关法条」《刑法》第116~118条;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意思分解」1以破坏的方法、针对具有不同公共安全性质的设施,构成不同罪名:分别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但有一点需要注意,这些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必须是正在使用(包括投入使用)过程之中。2本类罪属于典型的危险犯,只要实施这种破坏的行为并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就可构成犯罪既遂,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结果加重犯(即本条第1款)。同时,如果行为人是过失损坏这些特定的设施,也可以构成犯罪,但要求必须是造成了严重后果,罪名也分别改变为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3注意行为人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以想像竞合犯论,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重点法条」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相关法条」《刑法》第294条;《刑法修正案(三)》第4条。「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首先,明确“恐怖活动组织”是构成本罪的核心要素,恐怖活动组织既不同于一般的有组织犯罪,也不同于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次,不仅组织、领导的首要分子可以构成本罪,而且其他参加者也可构成。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去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犯罪活动的,应数罪并罚,即以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爆炸罪、绑架罪等罪并罚(虽然它们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似乎可视为牵连犯,但不适用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3《刑法修正案(三)》增加了第120条之一,即规定资助恐怖组织或者恐怖活动的行为,应当定“资助恐怖活动罪”。「重点法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相关法条」《刑法》第9、116、123条。「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劫持航空器罪。这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其法定刑可以说是刑法分则中具体罪名中最高的罪名之一,劫持航空器罪也是一种国际性犯罪,因此可以适用《刑法》第9条规定的普遍管辖原则。2劫持航空器罪的对象必须是已在飞行中的或者使用中的航空器。劫持实际上就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控制航空器的航向(注意劫持不是抢劫)。3本条中有一个绝对性死刑的规定,即劫持航空器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而没有选择的余地。这种绝对性法定刑在刑法分则中是比较少有的。4注意本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目的以及行为方式等。劫持航空器的犯罪目的是特定的,即强行控制、支配航空器的航向。「重点法条」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相关法条」《刑法》第128条;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2对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私藏枪支、弹药罪以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三者的区分,上述司法解释的第8条明确解释了“非法储存”、“非法持有”与“私藏”的界限——不是从量上而是从行为方式上进行界定:所谓“非法储存”是指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而“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这表明,三种罪行不是从数量上区别的,而是从行为方式上进行区别的。「重点法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相关法条」《刑法》第125条第1款。「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掌握本罪有两个关键点:一是特殊的主体,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二是特定的犯罪目的,即主观上以“非法销售牟利”为目的。2注意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三种法定表现方式,既包括生产制造方面的违法行为,也包括销售方面的违法行为。3注意区分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不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为国家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不具备法定的制造、销售枪支的资格。「重点法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1月3日《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以及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成立的前提是不能查明不具备配枪、用枪资格的人所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是否来自于其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以及非法运输等犯罪活动,否则,直接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或抢夺、抢劫、盗窃枪支、弹药罪,而不是本罪。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有两类人,相应地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也有所不同。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主要是公安、监狱以及军工、金融机构),第3款规定的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单位,是指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如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从事射击竞技运动者和营业性射击场、配置猎枪的狩猎场等)。就前者而言,只要有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支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而后一类主体不仅要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而且还需要该出租、出借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才可构成本罪。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对于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重点法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r刑法学重点法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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