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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法条总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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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9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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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重点法条】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相关法条】本法第11、90条。【意思分解】1关于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规定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与普遍管辖原则,分别由《刑法》第6、7、8与第9条所规定。复习时应注意各原则适用的条件。2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即“属地原则”,这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基础。本法第7、8、9条所规定的三个管辖原则是对其的补充。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注意本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以及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是本条原则的例外。4本条第2款是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船舶与航空器既包括民用的,也包括军用的。但本款并未规定“国际列车”也在范围之内,具体解决方法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10条之规定。5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犯罪的行为”不仅包括犯罪的实施行为,还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重点法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意思分解】本条规定是刑法效力适用的“属人原则”。对于本知识点的掌握,应注意:1凡属于中国公民,不管其在国外何地,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其犯罪行为都应适用我国刑法。2掌握本条的关键技巧在于明确“一般”与“一律”的问题,即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一般或原则上都要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的则是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前者有例外性的规定,这一例外性的条件是当其行为是轻罪时(法定的最高刑3年以下)。注意对两者进行对比记忆。【重点法条】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意思分解】本条所规定的为刑法效力适用的“保护原则”,这一原则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主体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的人;否则适用本法第7条的“属人原则”。2行为地必须是我国领域外,否则适用本法第6条的“属地原则”。3行为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即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合法利益。4行为性质比较严重,严重的程度或标准是按本法规定,该犯罪行为的最低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属于“重罪”。5行为符合“双重犯罪”,即行为地的法律与我国《刑法》都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否则,不适用本原则。【重点法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相关法条】本法第87条;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刑法适用溯及力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首先要考虑的是适用旧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2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3新旧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新法的基本条件是其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处刑轻重应当以法定刑的轻重为依据。
    刑法重点法条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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