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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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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5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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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章渎职罪
    主体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在国家机关以外从事公务的人员,是一个人狭于国家工作人员概念表现为新立法企图在政企分开方面有所体现,只有一个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构成,那就是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1.关于滥用职权罪,注意其后果,因为它以造成损害后果的要件,造成死亡1人以或重伤了3人以上,直接在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这样的情形之一,可以构成犯罪。其次要注意的是法条竞合问题,涉及到滥用职权的情形,本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本法规定,作为渎职罪,除了一般的滥用职权以外,还有具体的滥用职权,象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私放在押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还有放纵走私,这些犯罪都有滥用职权的性质,这种情况下,法津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条竞合的原理,适用特别的规定。
    2.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的后果和滥用职权的基本特征类似,主要区别在行为方式上,滥用职权往往是自以为是,不按照程序履行职责,或者是超越职权的范围来行使职权,经常表现为滥用职权;而玩忽职守是因为行为人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责任,这是二者的基本区别,但很难说二者之间有一个截然的界限,因为它们是同一条所规定的,关于玩忽职守的第二个问题,也是法条竞合问题,就是没遇到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玩忽职守情形的,适用特别的规定,选择的规定特别明显,如400条的失职致使在押人是脱逃罪,这个失职行为就是玩忽职守行为;398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鉴订履行合失职罪。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412条的商检失职罪,这些都是玩忽职守,有特别规定,依照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依照397条定玩忽职守罪,这是要注意的。
    3.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这个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法律又规定,如果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可以本罪来定罪处刑,尽管如此,还是认为它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关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主要是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界限这个要注意,如果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故意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国家秘密后,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另外本条还有一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注意罪名各就行了。
    4.徇私枉法罪,本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行为有三种情况。
    一是枉法包庇、二是枉法追诉,就是使无罪的人受到追究、三是枉法裁判,这个枉法裁判是对刑事条件的枉法裁判;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如果记录人,书记人员如果就案件关键的情节做虚假的记录的,则应该以伪证罪论处。
    5.枉法裁判罪
    399条第2款是枉法裁判罪,它指的是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也就是非刑事的诉讼中,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和徇私枉法罪不一样,注意二者的区别;
    最后还有一个数罪并罚问题,就是因为受贿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依法不实行数罪并罚,法律明文规定择一重罪处罚。这个可以理解为受贿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之间有牵连关系。
    6.私放在押人员罪
    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司法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也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时,被释放的在押人员构成脱逃罪,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共犯。刑法笔记:第二十二章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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