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第十四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7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第十四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共性问题
    1、本章的罪容易形成特殊累犯;2、都要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二、具体问题
    (一)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条):本质上帮助犯,但是单独定罪
    (二)叛逃罪(109条):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加重: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时间:在履行公务期间;有"危害、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为;
    应和普通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相区别。如某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为了经济的目的偷越国境,则不应按叛逃罪论处。
    (三)间谍资敌罪
    1、间谍罪:
    ①参加间谍组织;②接受间谍组织极其代理人的任务;
    ③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不要求明知敌人是间谍组织)
    与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的区别:对象是境外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司法解释有关情报的解释-只要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关系国家重大利益的视为明知或应知)
    (1)对象: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2)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3)境外组织本身是间谍组织,但行为人不知道,定这个罪
    区别: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它们不包括情报;
    非法持有绝密、机密的国家文件、资料、物品罪,只涉及绝密、机密;
    通过互联网把国家秘密发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以本罪论处;
    通过互联网散布国家秘密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考点:涉及国家重要机密行为为客观方面表现的犯罪。
    区别:一、刑法111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节罪中提供的对象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
    二、398条规定是泄露国家机密罪所提供的对象是境外的有关人员。
    三、间谍罪中提供国家秘密的对象是具有间谍性质的组织。
    3、煽动分裂国家罪
    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行为犯,有行为即既遂);
    如果非法出版物中带有煽动分裂国家的内容的,则按"煽动分裂国家"罪论处。刑法笔记:第十四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