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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共同犯罪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115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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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共同犯罪一、共犯的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两人以上,包括拟制的人
    2、主观条件:必须有共同故意,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
    注意: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可以构成共犯,不成立共犯的情形
    ①共同过失不构成共犯,例外,交通肇事后,车主或乘客指使司机逃逸,致使人死亡的,成立交通肇事罪(此罪为过失罪)共犯;
    ②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犯,如罪犯脱逃,监管人员失职,各归其罪(脱逃罪,监管人员失职致使再押人员脱逃罪)不是共犯;
    ③同时犯不构成共犯,没有意思联络,二人以上在同时同地对同一像犯罪,如两人不约而同在一个仓库盗窃,各偷各的,不认为是共犯;出车祸,财物撒一地,路人拿物品,司法解释认为是盗窃,但不成立共犯;
    ④先后实施相关的故意犯罪,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犯,如甲和乙先后去丙家偷窃;
    ⑤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犯
    例1:某甲和某乙共同盗窃,某乙在外望风,某乙发现房东回来,就告诉某甲快撤,但某甲舍不得那些财物,就对房东实施了暴力。这种情况下,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构成共犯,某乙定盗窃,某甲定抢劫。
    例2:甲、乙共同盗窃,乙在外望风,甲不光实施了盗窃行为,还对室内的妇女进行了强奸。这种情况下,甲定盗窃罪,乙定盗窃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⑥事先没有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不构成共犯,若有通谋,则成立共同犯罪;
    例:梁某欲冒充某供销社诈骗某工厂衬衫5000件。并告知周某,让周某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周某表示不愿到厂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第二天,梁某雇车到衬衫厂,提取衬衫5000件。运到服装城后,销给周某联系的客户4000件,得数8万元。另1000件推销给服装个体户李某,李某从梁、周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考虑到自己未骗人,且买卖自由,便压价收购1000件衬衫。梁某给周某1.5万元。本案中,梁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没有什么疑问,关键是周某、李某是否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正解是,周某构成共同犯罪,李某不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周某与梁某事先通谋,承担销赃分工(尽管没有直接实行诈骗行为),以共犯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李某没有事先通谋,不构成共犯,构成收购赃物罪。
    ⑦片面共犯不构成共犯
    例:某甲追杀某丙,丙也是某乙的仇人,于是某乙绊了某丙一跤,某甲上前一刀砍死了某丙,但某甲并不知道某乙在帮他。某乙就是某甲的片面共犯,但相互间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犯,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
    ⑧间接正犯不构成共犯
    指把他人当工具实行的情况;如唆狗咬人,训练猴子偷窃,这些为直接实行,指使人去实行,该人是直接实行,指使者是间接实行,若该人有精神病、未达到责任年龄,此时认为其所做所为是指使者所为,按照实行犯一样承担全部罪责,若该人是不知情,托该人带毒品,则亦可认为是间接实行犯;利用邮局寄炸弹
    刑法笔记:第六章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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