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罪数
一、罪数标准
同一行为人的多次举动是一罪还是数罪问题,即涉及罪数问题。一罪还是数罪判断标准:原则上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1)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否进行一次评价?累计数额的犯罪。(2)对一个犯罪行为的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例如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3)是否只对一个法益造成侵害?(4)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和连续性?
特征
典型案例
处罚
例外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1.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2.一定时间内针对同一对象。
3.一个罪过
4.注意和状态犯的区别。
非法拘禁罪、重婚罪
绑架罪
一罪论处
想象竞合犯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窃取国家档案罪
从一重罪论处
《刑法》T204第二款偷税骗税,实行数罪并罚。
结果加重犯
1.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严重后果而加重法定型。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没有过失,不成立加重犯。
3.部分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如果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4.部分加重结果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5.强制猥亵妇女致其重伤的,不是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致死
认定为一罪,并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甲罪 乙罪=丙罪
—
按新罪一罪论处
绑架并杀害他人的仍成立绑架罪,不是结合犯
惯犯
恶习深、时间长、次数多、危害大
以赌博为业、非法行医
一罪论处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连续实施的数个行为都可以单独成立犯罪,触犯同一个罪名。
多次走私未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一罪论处
如果连续行为的总和才构成犯罪,为徐行犯。
吸收犯
1.存在数个不同行为,各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2.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a.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伪造货币出售或运输,按伪造货币罪论处。
b.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入室抢劫罪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
c.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中,仅成立盗劫枪支罪。
以吸收罪一罪论处
牵连犯
1.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行为间有联系。
2.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
1.以伪造公文骗取公私财物。
2.盗窃财物后,为销赃而伪造印章。
1.从一重处罚。《刑法》T339
2.从一重从重处罚。《刑法》T253
3.独立法定刑。《刑法》T321
《刑法》T157,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碍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单纯的一罪(不具有貌似数罪的特征,是分则条文的样本)
刑法笔记:第七章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