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评阅硕士学位论文,读到了一段颇具代表性的议论,其大意是:实行统一的hr之后,我国法律人才的地区分布越来越不均衡;在许多欠发达地区,通过hr的人数本来就少得可怜,但通常的情况是,考生一旦通过考试,就义无返顾地奔向大城市或立即辞职做律师;如果再不对hr制度作相应的调整,考试的次数越多,欠发达地区的法律人才还会越来越少……这样的观点之所以能够得到很多人的认同,是因为它反映了一种真实的现象:通过hr的人员较多地集中在大城市或东部发达地区,在基层或西部欠发达地区,通过hr的人员绝对数量较少,所占比例偏低。根据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我们能否得出结论:欠发达地区的法律人才已经越来越少了?当然,如果事先假定:只有那些通过了hr的人员才是法律人才,没有通过hr的人员都不是法律人才,那么,我们也许可以得出“欠发达地区的法律人才已经越来越少”的结论。但是,这个前提性的假定显然是有疑问的。因为,没有通过hr的人员,也可能是法律人才,甚至是非常优秀的法律人才。xuefa.com最典型的例子是马锡五。他在20世纪40年代的陕甘宁地区,创造出一种以他的名字来命名的审判方式。在那个特定的时代、特定的地区,马锡五显然是一个非常出色的法官,也是一个极其优秀的法律人才。但是,如果要让他参加的统一hr,通过的可能性无疑是很小的,甚至是不可能的。然而,通不过hr的马锡五算不算法律人才呢?如果连马锡五都不算法律人才,那么,在60年前的陕甘宁地区,还有谁是法律人才呢?如果一个法律人才都没有,那些司法机构为什么还在运行呢?大量的纠纷又是如何解决的呢?起码的社会公正又是如何维护的呢?如果我们承认,不能通过hr的马锡五也是法律人才,甚至是难得的法律人才,那么,我们对于法律人才的理解就不能过于褊狭:掌握正式法律,能够通过hr的当然是法律人才;熟知乡土规则,善于解决纠纷,但却不能通过hr的马锡五也是法律人才。法律人才的不同类型,源于法律知识的不同类型:关于国家正式法律的知识是法律知识,关于民间习惯、乡土规则的知识也是法律知识。进一步的分析还可以发现,法律知识的不同类型,又源于法律本身的不同类型:既有官方法,也有民间法。官方法以正式的法律文本作为基本载体,民间法主要流行于民众的日常生活中。日本学者千叶正士的《法律多元》一书,早已对不同类型的法律,做出了令人信服的比较。也许有人会认为,60年前的马锡五与的中国法官,已经没有可比性了;马锡五作为一个引人注目的法律人才,是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产物,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中,既不具有普遍性,也不具有代表性,因而,法律人才的标准只能坚持一个,那就是看他是否通过了国家的hr。我认为这样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是,虽然马锡五时代的解放区已成历史、已属往事,但是,“乡土中国”并没有退场。在幅员广阔的中国乡村,尤其是内陆地区的乡村社区,大量的民间习惯、乡土规则依然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在“乡土中国”的背景下,众多的法律操持者与60年前的马锡五一样,依然在借助民间习惯、乡土规则,游刃有余地履行着“定分止争”的神圣职责。
hr改革的理由:通过了司考并不一定是法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