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更多人了解国家考试,本期《学专刊》将为您浅析该项考试。国家hr是国家统一组织为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队伍素质全国统一的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hr,这样hr就成为完全替代过去所实行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的考试形式,也就是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制度的三合一制度———统一hr制度。统一hr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通过科学化和法制化的hr作为实现职业法律者选拔的统一化和精英化的主要途径,而最终的宗旨是实现职业法律者的精英化。关于考试的性质和效力从国家hr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来看,国家hr是一种法律职业资格水平考试,而不是用人单位自己组织的录用考试或任职考试。通过考试者取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获得了准入条件,只是进入第一道门槛,能否从事法律职业,还需要具备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一些条件,取得资格仅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之一。通过国家hr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证书,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必须而且只能从获得资格证书者中择优录取。所以在hr的性质定义为: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这样界定,有利于体现国家hr的统一性、职业性、资格性。目前来看,只有法官、检察官和职业律师纳入到国家hr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今后一些涉法部门和其他法律职业的要求提高了,需要纳入到国家hr的,还可以逐步纳入进来。关于考试的时间和内容国家hr采取的是一年一考制,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一年举行两次考试的条件尚不成熟。至于以后是否采取两次考试做法,还需要再研究论证。还有就是大家关注的考试内容和科目。考虑到以下两点:一、国家hr和法学教育的关系,法学教育要适应国家hr的要求,但国家hr也不能脱离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二、国家hr作为一种资格考试,必须与hr相连接。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程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本着测试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实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国家hr的具体科目。参加一次hr的成本(价格仅作为一般参考)指定书目:法律出版社的《司法队伍的需求量为准,确定出录取数额,划定合格分数线。通过国家hr后的主要出路辛辛苦苦通过了hr,接下来又将面临一个问题:职业选择以下是可供选择的最佳出路:法官、检察官:许多人士追求和奋斗的目标,该职业内容与所学专业知识充分吻合,而且特殊的福利和地位都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有充分的社会保障。律师:相对自由的职业,先苦后甜的高收入者,也是许多大学生立志的角色。在当今社会是“成功”的标签之一。
浅析h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