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两次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结果之一,具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不起诉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第142条的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类。一、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法律规定的应当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有以下六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法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于具有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无需权衡。二、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是指: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地;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时,还必须在其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下才可作出不起诉决定。三、存疑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对于事实仍未查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掉。对于存疑不起诉应当注意,只有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情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查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复议决定有错误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二、被不起诉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三、被害人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