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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分类题解(二)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33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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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问题是hr每年的必考内容,考点重复概率很大。下面以几道真题为例具体分析。1.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本题是2000年试卷二第70题,与本题考查基本相同的有2002年试卷二第35题、1999年试卷二第21题等)? A.甲与乙共谋共同杀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B.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然后,二人共谋共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C.甲发现某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叫乙:“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点,窃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到自己家中。 D.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乙发现后请医生改正,医生说:“那个家伙指患者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乙没有吭声,便按甲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 答案剖析:《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据此,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是:①主体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②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在共同实施以特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结果犯时,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A应选,根据刑法理论,不仅两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实行行为构成共犯,而且共同实施预备行为也构成共犯。据此,本题中的甲与乙共谋杀丙,说明甲已经不仅仅是犯意表示,而是与乙共同实施了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应认定甲与乙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不选,B项表述中的甲、乙两人在主观方面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一个是想走私毒品,一个是想走私淫秽物品;在客观方面,甲购买了毒品,乙购买了淫秽物品。“共谋共雇”只能说明事后知道对方是干什么的,一起商量雇船而已。甲、乙的犯罪行为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却是各不相同的:甲的行为是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毒品罪;乙的行为是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罪,两人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CD均应选,CD两项表述中所列行为都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都是乙与甲之间因临时起意而共同实施了同一犯罪行为,因而构成共同犯罪。虽然D项表述中的甲乙之间的主观故意的内容稍有不同一个是直接故意、一个是间接故意,但这并不妨碍共犯的成立。 2.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王某发现。黄某听到王某的吆喝声,不顾等赵某即逃走。王某手持木棍紧追赵某,赵某为了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黄某逃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本题是2002年试卷二第49题,与本题考查基本相同的有2000年试卷二第30题、1999年试卷二第69题A.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对黄某应当认定为自首C.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D.对赵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剖析:C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黄某和赵某合伙盗窃,赵某被追捕的过程中,为了逃避抓捕而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 A对,赵某在被王某追捕的过程中,为了逃避抓捕而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的行为超出了黄某和赵某原来形成的犯罪故意,黄某未和赵某就此形成共同故意,这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此时,黄某仅与赵某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对赵某超出原计划的犯罪故意而实施的抢劫行为,黄某不负刑事责任。据此,黄某只构成盗窃罪。 B对,黄某仅因形迹可疑犯罪未被司法机关发觉,被巡逻民警盘问时即如实将其和赵某合伙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其行为属于自首。 D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本题中,赵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你在学习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可至Followme@vip.163.com,我们可以共同探讨。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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