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中国普法网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在线咨询实录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59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为使今年的hr工作顺利进行,增加hr工作的透明度,满足广大考生的迫切愿望,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6月26日下午15:00,通过本网介绍今年hr筹备工作,与考生进行在线交流,答疑解惑。出席此次活动的嘉宾有:[主持人]:各位嘉宾已经就位,直播即将开始。 [主持人]:直播正式开始 [主持人说]:各位嘉宾、今年由于非典疫情影响,国家hr方案推迟公布,广大考生迫切希望了解有关考试的情况,与此同时各种消息不断通过网络传播,让人真伪难辨。为使今年的hr工作顺利进行,增加hr工作的透明度,满足广大考生的迫切愿望,我们荣幸地请到了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负责同志来到中国普法网,参加“2003年国家hr在线咨询”活动,为广大考生答疑解惑。来到直播现场的还有中央各大媒体的朋友们,在此请允许我代表活动举办方和广大考生向各位嘉宾的光临表示感谢!好,现在请网友们提出问题。 [网友 123问]:对于首届hr无论是新闻媒体还是大众,都认为hr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最重要的成果之一,请问部长,对于首次国家hr作何评价? [胡泽君]:去年的首届国家hr是我国国家统一hr制度确立以来举行的第一次考试,取得圆满成功。考试结束后社会各界的反映是好的,给予了较好的评价。 首届国家hr的成功举办,不仅为我国国家统一hr制度的建立实施开了一个好头,也为今后国家hr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网友 LXL 问]:首次国家hr,司法部提出了"四最"的目标,"四严"的要求,制定下发了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操作规程。这些规章制度,为首次国家hr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请问部长,今年司法部还会为非典过后的hr出台哪些规定? [胡泽君]:对今年国家hr的组织实施工作,司法部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坚持去年提出的“四严”要求,努力实现“四最”的目标,即在国家hr组织实施工作中,要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努力把国家hr办成最权威、最规范、最严密、最廉洁的考试。同时,要继续保持和发扬去年良好的工作作风,做到高度重视,恪尽职守,一丝不苟。司法部还在总结经验,吸取各地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细化、完善考试了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国家hr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监考规则》、《考场规则》、《命题规则》、《评卷规则》等。司法部将采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和措施,从制度上保证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规范和严密,保证考试结果的客观、公平和公正。 [网友 友谊 问]::我在法院工作 ,并很早取得律师资格。律师资格与hr从难度、试题类型等方面比较相差无几 , 对那些在政法系统工作已经取得律师资格的同志们是否可考虑免考 ? [苏泽林]:按照现行法官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通过国家统一hr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出。因此,通过国家统一hr取得资格,是取得初任法官资格的必要条件。虽然律师资格考试与hr从难度、试题类型等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律师资格考试毕竟不是国家hr,二者在法律依据、适用对象、考试的内容和结构等方面都有重大的不同。因此,对于那些在法院系统工作,已经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仍然要通过国家统一hr,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才能获得被任命为法官的资格。 同时,我也相信,由于他们已经取得律师资格,说明其已经具备了相当好的法律基础,这对于他们顺利通过国家统一hr无疑也是十分有利的。 [网友 考分问]:是否检法两家会有司考的内部控制分数线,我们社会上的考生能同法院检察院的考生公平竞争吗? 因为法检系统的考生也要占用司考通过的名额 ! [张常韧]:国家统一hr是面向社会的、公开的获取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的考试,不是法院、检察院系统组织的内部考试,因此不存在、也不可能设置内部控制分数线。 统一hr的实施,就是要提高法律工的整体素质,维护国家的司法权威,加快国家的法治现代化进程。法院、检察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不会因为一些内部工作人员要参加考试,便要求另行设立所谓的内部控制分数线,这不仅对社会上的考生不公平,也违背了hr的设立宗旨,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素质的提高不利。 [网友 IBM 问]:听说今年的评卷方式有所变化,我能知道是怎么变的吗? [胡泽君]:在评卷方式上,为适应今年考试试题类型的变化,保证评卷结果的公平和公正,司法部将适当调整主观试题的评卷方式。 一是在对案例分析试题的评判过程中,通过建立各专业专家组,监督、抽查评卷标准执行、运用情况的做法,加大评卷质量控制力度。 二是进一步提高评卷人员的资质,确保试卷评判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三是对主观试题实行“双线”评阅取平均的阅卷方式。所谓“双线”评阅试卷,是指对同一试题,组织两人分别评阅给分,两评卷人的评阅成绩差距过大时由专家组进行三评,决定最终得分。同时,对于考生合理的答案均给分,并对思维、逻辑、文字等因素也适当给分。 在评卷方面,为适应今年主观试题评卷方式的变化,司法部还将加强对试卷评判工作的全程监控,特别是在评卷质量、成绩登录等方面,通过制定严密的工作程序和严格的工作要求,保证评卷工作的规范、有序。 [网友 一考生问:]:现在有关hr培训班的广告很多,收费还不低,一般标价从几千到上万元,自称是名师指导,并且有些宣称他们的名师是参加司考出题的老师,等等。请问:参加命题的老师(或者和这些老师有师生关系)中是否有人在举办这类的培训班?如果有,国家又将采取什么措施来防止这些人在命题时以他们的授课内容为主,甚至漏题,从而对其他应试者造成不公? [胡泽君]:司法部已在2003年国家hr公告中明示,司法部及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任何面向社会的、赢利性的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举办2003年国家hr考前辅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曾表示不举办任何面向社会的考前培训班。 司法部对参与hr命题工作的人员(无论是专家还是工作人员)有着严格的选任程序和纪律要求。参与hr命题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与司法部保密部门签订保密承诺书,承诺保守秘密,不参与任何考前培训。国家hr试题、试卷在启用前是国家机密,如果命题人员参与培训,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将追究其泄露国家机密的法律责任。因此,为维护国家hr的严肃性,我们也广大应试人员参与监督。凡发现有以命题人员名义参加培训班授课的,可以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司法部将予以查处。确属命题人员违反规定参与培训授课的,司法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如属虚假广告或盗用他人名义,司法部也将通过有关媒体予以澄清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我们也利用这个机会,提醒广大应试人员要慎重选择,不要轻信虚假宣传。 [网友司考大拿 问]:请问hr为何每年都不公布标准答案,今年是否会公布? [胡泽君]:今年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适时公布考试试题、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 [网友 头上有法 问]::“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hr知识”中的“具有hr知识”究竟如何理解?在报名时,对这个问题是否会有所要求啊?急! [胡泽君]:对于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是否具有hr知识,其具有hr知识的水平,应当达到何种程度,需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同时也需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鉴于目前尚不能确定其标准的实际情况,今年对于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hr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网友报名问题 问]:法院、检察院领导同志, 检法系统的考生是单独报名还是统一报名。 [张常韧]:法院、检察院的考生不实行单独报名。法院、检察院的考生要按照司法部就2003年国家hr有关事项发布的《公告》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网友 我要考试 问]:请问hr的录取比例是如何确定的?今年hr是按比例录取还是规定统一分数线按照分数录取。 [胡泽君]:关于hr的录取原则,国家hr实施办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即国家hr的录取实行合格分数线与录取数额相结合的原则,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后确定并公布。今年国家hr将仍按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 [网友老刘问]:请问实行统一hr以后,对于法院内部已取得审判职称的现任法官将如何进行遴选才有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 ? [苏泽林]:对现任法官实际上不存在遴选的问题,这位网友所问的应当主要是如何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问题。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做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把进人关,不让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当法官,二是对已经担任法官的人员加强培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已经担任法官的人员必须在五年内到达法官法规定的学历条件,否则不能继续担任法官。同时为了提高在职法官的整体素质,人民法院要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基础上,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通过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法院行政人员等职位的分类管理,使法官从大量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行使审判权,减少法官的工作量,从而精简法官队伍,实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 [网友 不满意 问]:《应试指南》在哪里,还要花钱去买吗? [胡泽君]:《应试指南》其实就是国家hr中心编印的《2003年国家hr报名手册》。该手册主要是为考填写报名表时查阅“本科毕业院校”、“户籍所在地”等栏目的数字代码提供方便。近日,中国普法网将公布有关数字代码。各考试报名点也将提供《2003年国家hr报名手册》,供考生查阅代码、填写报名表。 《2003年国家hr报名手册》一书不需花钱,免费查阅。 [网友 过关 问]:请问中央党校函授本科毕业生,能否报名参加hr。 [胡泽君:]:对于教育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司法部不能对学历种类和效力进行解释。国家hr报名的学历条件,是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中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律师执业的学历条件确定的。“三法”规定的学历,均以高等院校毕业并取得的学历为准。 关于高等院校的定义,《高等教育法》第68条已有明确规定。该规定的具体涵盖范围,在司法部发布的2003年国家hr公告中已有表述。根据法律规定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历的有关规定和解释,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范围为: (1)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学历证书; (2)通过高等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教育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 司法行政机关在组织国家hr报名时,只能依据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认定。凡不属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均不符合国家hr的报名条件。 [网友 领导辛苦了 问]:由于"非典"使全国的高校都受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停课,有的推迟论文答辩,自考的、成人高教的大都不能在7月拿到本科证书,即报名跟实际取得毕业证书之间存在时间差,请问能否报名参加考试? [胡泽君]:国家hr报名的学历条件,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是否具有毕业证书为准。今年国家hr的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31日,为期一个月。依据普通高校的学制和毕业时间,正常情况下,高校应届毕业生基本都能取得学历证书。此前虽有非典疫情,但据从教育部门了解的情况,对应届毕业生领取毕业证书的影响不大。 [网友 红双喜 问]:今年的辅导用书有二种(司法部和两高分别编写),请问:1)为何要出版二种辅导用书?2)二种辅导用书考生都有必要购买和阅读吗?3)二种辅导用书表达不一致的地方。命题以何为准? [胡泽君]: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3年国家司法纲》是今年考试的命题依据,hr命题将不会超出纲的范围。司法纲也是应试人员复习的依据。应试人员可根据大纲确定的范围自行选择考试辅导用书。试题的答案和标准,将由命题委员会的专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基本知识研究确定。国家hr不会将辅导教材作为命题的依据,也不会将其作为判卷评分的标准。 [网友 云雾 问]:目前有些地方把"纲"、"法规汇编"、"辅导用书"捆绑销售,不单售,并称这是上面规定,不知道这样做是否合适?如果收费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现象,考生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方式,建议公布举报电话或网上投诉。 [胡泽君]:捆绑销售的做法是不对的。关于纲的发行问题,完全是由出版社委托新华书店通过正常的渠道进行的。今年司法部明确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参与辅导用书的发行和出售,违者将追究责任。如有应试人员发现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纲及辅导用书的发行或将其捆绑销售,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举报,我们将认真查处。如应试人员发现系司法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人员采用此种方式销售,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 [网友ZBJ 问]:通过考试后,有些司法局通常会举行培训并收取不菲费用,请问进行该种培训并收取费用司法部是否有统一的规定?如果有,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没有,是否可不参加这种培训? [胡泽君]:如果司法行政机关在颁发资格证书时,采用先培训收费后发证的做法,我们认为是错误的。在首次国家hr后的资格证书颁发过程中,我们也收到了个别地方对此问题的反映。司法部根据反映,对有此类情况的地方立即进行了查处,纠正了其错误做法。 在今后的工作中,司法部将加强管理和要求,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 [网友 木马 问]:通过hr是检法系统工作人员的生命线,不像其它行业的可过可不过,但有些单位领导却不是很重视,认为这纯属个人的事,我们工作很忙,没有太多时间看书,肯请两高的领导能体恤下情, 切实重视本系统的司考工作,为报名的同志创造更多便利条件,这是对国家和个人都有利的事,可以吗? [苏泽林]: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对于提高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是有巨大推动作用的。因此,法院、检察院系统对于内部工作人员报名参加国家hr应当大力支持。据我了解,一些法院、检察院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为报考人员准备hr创造了便利条件。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目前人民法院、检察院存在着的审判、检察任务很重、工作人员力量不足的现实。这就要求法院、检察院内部的报考人员一定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hr的关系,在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主要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做好hr的准备工作。 [网友 老律师 问]:对于已经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是否就意味着不经过统一hr就与法官或检察官职业无缘 ? 如果是这样的话 , 那么是否就意味着将大量的年龄偏大但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拒之门外 ? 除非他仍然记忆力超常 ! [张常韧]:按照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通过国家统一hr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出。因此,通过国家统一hr取得资格,是取得初任法官、检察官资格的必要条件。因此,对于那些对于已经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如果要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必须通过国家统一hr,并符合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才能获得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的资格。 另外,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也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出。这就意味着一些特别优秀的法律人才,比如资深律师,可以不需要通过国家统一hr,直接被任命为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 [网友 边区人民问]:我是贫困山区的一名专科考生,如果今年通过考试,取得B证,那么如果以后取得本科学历希望获得A证是否仍需参加hr?如果不需要再次参加考试,将如何变更? [胡泽君]:在首次国家hr中,可以报名参加国家hr的学历条件,实际有三种情况。一是符合“三法”规定的大学本科学历;二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中有关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情况,即法律专科学历;三是放宽地区的人员可以将学历放宽为法律专科学历的情况。 首次国家hr结束后,司法部针对上述三种不同报名条件和不同的合格分数线,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三类。其中: A类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成绩在240分以上的人员; B类为根据律师法的过渡规定,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学历,考试成绩合格(达到240分)的人员; C类为放宽地区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考试成绩在235-239分的人员。 鉴于B类资格证书的取得者在报名时,是根据全国人大有关律师法的过渡规定,依照原《律师法》规定的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即法律专科学历,而按法官法、检察官法和新修定的律师法应为本科学历,放宽地区除外)参加hr的,因此,司法部依据原律师法的规定,许可考试合格者申请律师执业,并规定,B类证书的效力为可以申请从事律师职业,不涉及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问题,至于能否在取得本科学历后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则属于两院确定的事项。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B类证书的效力已经发生了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发文明确,持B类证书的人员,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定程序任命法官、检察官。因此,在取得本科学历后,B类证书与A类证书在效力上已经一致,无须将B类证书换为A类证书。 至于能否再次参加考试的问题,鉴于目前并没有限制考试次数方面的规定,因此,虽然我们认为没有再次参加考试的必要,但如果本人愿意参加今年hr的,我们并不限制。 [网友 安棋问]:hr报名条件中的高等院校,是按高等教育法第68条规定的高校范围来界定,请问具体包括哪些,即哪些是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哪些不是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能否明确公布。 [胡泽君]: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范围,可以参见前面的解答。 国民教育序列学历证书的发放范围,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解释,包括: 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含设在成人高等学校、军事院校中的普通班)、成人高等学校(即: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以及普通高等学校的函授、夜大学教育)以及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所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的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所举办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合格生。 对于具体的学历文凭国家是否承认的问题,可以登录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网进行查询。 [网友 希望 问]:这种网上咨询的形式很好,请问以后还会不会举办?我们希望知道权威的! [胡泽君]:在网上发布有关的方式我们认为非常好,它快捷、方便,而且可以和考生直接面对面的交流,这也是我们服务广大考生的一种很有效的途径。中国普法网既是司法部的政府网站,也是法制宣传网站,所以我们今后还将继续举办这样的活动,也将不断地把一些相关的、权威的通过法制日报、通过中国普法网,通过全国普法办组织的电视节目“法制播报”栏目等各种传媒形式进行发布,以方便考生。 [网友 老本 问]:在读本科生,可以参加国家hr么?在读毕业生在报名时未取得毕业证书,在考试后授予资格的时候已取得毕业证书,请问此类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考试? [胡泽君]:国家hr报名学历条件以报名时是否具有要求的学历为准。在读本科生在报名时未取得毕业证书,即不具备规定的报名参加国家hr学历条件,因此,不能报名参加国家hr。 [网友FD问]:由于"非典"使全国的高校都受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停课,有的推迟论文答辩,自考的、成人高教的大都不能在7月拿到本科证书,即报名跟实际取得毕业证书之间存在时间差,请问能否报名参加考试? [胡泽君]:国家hr报名的学历条件,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是否具有毕业证书为准。 今年国家hr的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31日,为期一个月。依据普通高校的学制和毕业时间,正常情况下,高校应届毕业生基本都能取得学历证书。此前虽有非典疫情,但据从教育部门了解的情况,对应届毕业生领取毕业证书的影响不大。 [网友 阿康 问]:我是一名法律本科自考生,即将毕业,今年想报名参加hr,如果hr通过了,我是否可以拿着自考委员会的本科证明领取资格,谢谢。 [胡泽君]:参加高等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但在报名时尚不能取得毕业证书,确实是报名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种特殊情况。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自学考试学历认定及证书颁发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到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领取过程的特殊性,为使自学考试毕业生能够如期报名参加今年的国家hr,经征询教育行政部门意见,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全部合格的人员,持单科(全部科目)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可以报名参加2003年国家hr。 [网友银杏问]:我们是从部队转业到法院、检察系统工作,人到中年,与我同时转业的战友大多还不能考试, 请问到退休我们这些同志能从书记员升到法官、检察官吗?请有关部门关注这一群体。 [苏泽林]:我们认为,任何在法院、检察院系统内工作,且没有获得法官、检察官资格的人员,只要符合hr的报名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只要考试合格,并具备法律关于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的其他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法定程序,都有可能被任命为法官或检察官。 [网友1问]:通过首届国家hr,以及历届律师资格考试,可以发现司法行政系统在政府职能方面仍属于管理型,而政府职能向服务型转变也是大势所趋,请问胡副部长在本次hr过程中,我们如何体现服务型的政府职能? [胡泽君]:组织实施国家hr,是法律赋予国家司法部的行政职能,是一项hr活动,但同时也是司法部服务于社会的一项具体工作,在组织实施国家hr的工作当中,司法部一方面将始终坚持把方便留给应试人员,把麻烦留给自己的工作原则。对于考试工作的各项安排,要站在应试人员的角度来考虑,一切为应试人员着想,竭诚为应试人员服务,同时我们还要努力为应试人员创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考试环境和条件。 [网友 期盼 问]:我是一名公安专业毕业的专科学生,能否报名参加hr? [胡泽君]:报名参加国家hr的学历要求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是放宽地区可以是hr专科学历。也就是说,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hr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hr专科学历。其中,hr的范围,比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按法学门类专业中的法学类专业(二级类专业)目录掌握。即在1998年以前入学的,包括: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六种专业;1998年专业目录调整以后入学的,其专业范围仅限为法学专业。 [网友 我爱司考问]:我的文凭是香港一所大学颁发的,能否报名参加hr? [胡泽君]:持港澳地区颁发的学历证书的内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hr,但报名时须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网友 五一 问]:我是网络教育毕业学生,我可不可以报名?[胡泽君]:持有经教育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hr。如果是远程教育专科毕业证书,能否报名,则需看是否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 [网友 英雄 问]:我是省教育厅认可的双专科毕业生,具有企业管理、律师两个专业,请问是否能参加今年的hr。 [胡泽君]:根据规定,今年国家hr报名的学历条件,在非放宽地区必须是大学本科学历,专科学历不能报名参加考试。 双专科学历在学历层次上仍是专科,不能等同于本科学历。因此,双专科学历不能报名参加考试。
    [网友 小影 问]:港澳台人员今年是否可以参加hr? [胡泽君]:鉴于目前台湾居民和港澳居民报名参加国家hr的条件尚不成熟,今年暂不受理台湾居民和港澳居民的报名申但我们相信,这个问题今后将得到解决。 [网友 海龟 问]:我是中国公民,各方面都符合hr的报名条件,但我因出国时户口已注销,只有护照,请问,我能仅凭护照报名参加国家hr吗? [胡泽君]:护照是中国公民出入边境和在国外旅行时的身份证明,在国内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根据2003年国家hr公告中关于报名参加国家hr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规定,中国公民仅持护照不能报名参加国家hr,还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网友 东北 问]:我是一名残疾人,除身体原因外,其他条件都符合hr的报名条件,请问我可否报名。 [胡泽君]:目前,hr的报名条件中没有关于身体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只要符合报名条件规定的要求,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网友 乐克 问]:在那里可以了解放宽报名条件的地区名单,建议在网上公布。 [胡泽君]:在2002年举行首次国家hr时,司法部经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商,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有关放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执业学历条件的规定,确定了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hr专科毕业。司法部为此制定了确定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意见,并已下发各有关省份执行。根据大家的要求和建议,司法部将把放宽地区名单在中国普法网上公布,供应试人员查询。同时,各报名机关也有放宽报名条件的地区名单,可以查阅。 [网友预言]:hr应保持稳定性、连贯性,请问今年的hr形式是否会有变化?如果没有,以后是否会发生变化? [胡泽君]:国家统一hr制度是2002年才建立起来的一项新的制度,应该说目前还处于初创阶段,考试的理论、考试的模式等诸多方面都需要有一个不断深入研究、不断实践、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首次国家hr是国家hr制度建立以来举行的第一次考试,具有过渡性、衔接性的特点,今年的hr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与去年保持了相对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对于今后的国家hr,司法部将在深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国家统一hr制度。我们的目标和发展方向是要通过各方面的努力,通过不懈的努力,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统一hr制度。 [网友 星星 问]: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不失为一种好方式,请问今年将采取何种报名方式,如果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建议在中国普法网报名。 [胡泽君]:司法部在日前发布的考试公告中已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网上报名。鉴于网上报名需要相应的技术设备支持,无论对报名人员还是报名机关都需要有一定的准备,因此,司法部决定,是否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自行确定。 [网友 求你了 问]:hr报名和考试时间不要变来变去,相对固定一点好不好! [胡泽君]:首次国家hr是国家hr制度建立以来举行的第一次考试,报名和考试时间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今后国家hr的报名和考试时间,司法部将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一个相对合适的时间,并逐步固定下来。 [网友 皮球 问]:今年是否允许异地报名?如果允许,应当办理哪些手续、持哪些证件进行报名? [胡泽君]:根据司法部公告的规定,2003年国家hr仍可以进行异地报名。具体的条件和手续在司法部公告中已有明确规定。 [网友 无盐 问]:户籍在放宽地区,且仅为专科学历,但在另一放宽地区工作和学习,符合异地报名条件,可否异地报名。 [胡泽君]:只要符合异地报名的条件,可以异地报名。 [网友 比比 问]:如果报名时户籍刚迁出还未迁入,应当在哪里报名?办理那些手续、持那些证件进行报名?应届毕业生已经毕业离校回家,但尚未落实工作单位,应在那里报名? [胡泽君]:国家hr的报名和考试地点,一般应在报名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对于因户口迁移、工作变动或学习(进修)等原因造成的报名人员户籍暂未确定的特殊情况和具体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将本着为应试人员服务和方便应试人员的态度来解决和处理。具体情况可向当地报名点咨询。 [网友 战战兢兢 问]:请问全国各地hr报名费用是否相同,如果相同是否可以公布统一的收费标准,从而减轻考生负担。 [胡泽君]:由于各地发展的不平衡,各地在组织实施国家hr工作中的实际需求和支出并不相同,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各地的hr报名费用是不相同的。 各地的报名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与当地价格管理部门根据考试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的。司法部已明确要求,各地收取的考试报名费用只能用于考试的支出,不得挪做他用。 [网友 一心两用 问]:请问司法部是否考虑将hr同职称考试、CPA等相关的考试时间错开,从而为考生提供最大的便利,避免考试冲突。 [胡泽君]:国家hr的时间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有考试组织工作周期因素,气候因素等,今年的hr时间是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 由于非典的原因,今年很多考试都推迟到下半年的九、十月份。因此,这段期间是各类考试相对集中的时期,hr很有可能与其他考试的时间相同。但hr作为专业性较强的考试,对其他的考试影响不会太大。如确实出现冲突的情况,则由考生自行选择。 [网友 公平 问]:我曾参加过往届律师资格考试以及第一届国家hr,曾听说过有漏题现象,请问在试题保密问题上司法部及两高将采取何种措施?是否可以借鉴普通高考试题的保密经验? [胡泽君]:在去年的首次国家hr中,我们也曾接到类似的举报和反映。根据举报,我们曾联合公安机关对有关线索进行了追查,但均属欺诈性宣传。 去年,在试卷的运送和保管、分发过程中,司法部曾与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出做好国家hr保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保密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国家hr的保密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各地保密部门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和帮助,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这也足以证明司法部对试题、试卷保密工作的高度重视。在今年的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司法部将继续去年的做法,与国家保密局密切配合,加强试卷的保密工作。 在今年的试题和试卷命制过程中,司法部还将进一步加强命题工作责任制和试题、试卷的保密措施,无论是在题库建设、试题审核、试卷组拼、试卷印刷和发送的各阶段,还是在命题人员的选配、试卷交接、保管等各个环节,都将采取更为严格、严密的措施,确保试题、试卷的安全和万无一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因不具体负责试题的命制,也不承担试题、试卷的保密责任。 [网友 不知所措 问]:2003年的大纲中说今年的考题中有论述题,但为什么在法律出版社的2003年hr模拟考场套题中并无此类题型,同时请国家hr中心的老师介绍一下今年命题思路,以及今年的试题同往年相比较有哪些变化?考生还需注意哪些问题? [胡泽君]:2003年国家司法大纲是今年hr的命题依据,也是考生复习的依据。其他如辅导用书、模拟试题之类的材料,不是hr命题的依据。 司法纲所列的题型,包括试卷四中的主观题型,只是hr可能采取的题型种类,也可以说是提前划定出的一个题型范围,hr的题型不超出此范围。至于实际的试卷中是否采用、如何采用这种题型,则完全由命题委员会的专家组在命题过程中,根据命题方案来确定。 关于今年的命题思路和考生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司法部新闻发言人的答问中,已经讲过了,考生可以参看该文。 [网友 轻松过关 问]:建议在作答第四卷的时候考场应当为考生提供草稿纸,并且不能在法律文书中透漏考生个人,从而防止作弊。 [胡泽君]:这位网友考虑的很细致。但在考试当中是否应为应试人员提纸,将根据考试试卷的需要确定。 [网友 依稀 问]:请问今年在考场纪律方面将采取哪些有力措施,以保证国家hr顺利进行。 [胡泽君]:根据去年的情况和各地的建议,今年,我们重新修订了监考工作规则和考场规则,将作为规范性文件下发各地执行。这两个规则对监考人员的职责和考场纪律,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主持人]: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的活动就快结束了,在活动结束之前,我们想请三位嘉宾最后对我们的网友、对我们的考生说几句话。 [胡泽君]:国家hr确实是我们国家建立的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素质的制度,这个制度从去年建立到现在,社会各界、各方面的领导对国家hr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和帮助,广大考生也都非常关心关于国家hr各方面的,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刚才我已提到,今后我们将及时地向社会公布hr方面的,通过法制日报、中国普法网以及全国普法办主办的法制播报等节目,及时地、快捷地把hr的有关向社会公布,也便于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我们希望在考生们大力支持、关心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们国家hr制度一定能够不断地建立和完善,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提供一种人力基础。祝愿各位考生考试考出好成绩!谢谢! [苏泽林]:非常高兴通过中国普法网和各位考生在网上进行交流,也愿意今后有更多的机会跟各位网友交流,祝考生考出好成绩。谢谢! [张常韧]:国家hr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大有意义,让我们共同携手把考试办好,祝考生们取得好成绩。 [主持人]:现在我们的网友还很踊跃,但由于时间的关系,有很多问题来不及回答,今年我们中国普法网国家hr在线咨询活动就告一段落,胡副部长刚才说了这种活动以后还会经常开展,我代表主办单位再次向参加本次活动的嘉宾表示衷心的感谢,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踊跃参与,距离今年的hr还有几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广大考生如果还有什么问题,也请随时在中国普法网上给我们留言,我们会把大家的问题向司法部和“两高”相关主管部门汇报,尽最大的努力给大家提供更多、更可靠的消息,祝大家在今年的hr取一个优异成绩,圆一个法律人的梦想。谢谢大家!
    文章出处:普法网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