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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中有进尚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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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57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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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国家hr已谢幕。多年来笔者的兴趣,法律人的责任驱使我认为有必要总结一下2002年hr的试题命制,进而提出一点完善建议。总的来说,2002年的试题命制与前二年的律考相比可谓稳中有进,但仍需创新完善。?ト魏问蕴獾拿?制都包括考查的内容和考查的形式即题型两个要素。2002年hr在试题的题型和考查内容上稳中均有所发展。?ナ紫龋?在题型上。2002年的国家hr试题的命制仍保持了原律考的四张试卷,前三卷为机读选择题,每卷100道题,每题1分。第四张试卷为案例分析和法律文书制作题。这样设计试卷可以发挥客观题和主观题的各自特长,同时又可以相互补充,形成整体优势。作为客观题题型,选择题的主要优点是评分客观、准确、迅速,试题容量大,覆盖面广,分值小,可降低考查中偶然性的影响,防止猜题、押题的投机行为从而提高考试的信度和效度。选择题还可以有效地考查考生对知识点的识记和理解能力。主要不足的是较难考查考生的综合能力、应用能力、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和思维过程。选择题这些缺陷恰恰可以用非选择题如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制作题等来弥补。非选择题的主要优点是可考查考生较高层次、较复杂的能力,可考查考生的思维过程和结果,但这种题型有时难以准确客观地评定考生的成绩。但是这两类题型优缺点可以相互补充,形成整体优势。我想这可能也是hr保留原律考题型的原因吧。?ゾ」苋绱耍?2002年hr在试题题型及试卷科目的安排上仍做了一些调整。第一,增加了多项选择题的数量。以往的律师资格考试在前三卷的题型设计上是40道单项选择题、40道多项选择题、20道不定向选择题。而2002年的首次国家hr就将前三卷的题型改成30道单项选择题、50道多项选择题、20道不定向选择题。这无疑增加了试题的难度,因为多项选择题比单项选择题考查的知识点更多,需要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更强。第二,重新增加考查司法实践能力的法律文书制作题。第三,调整了试卷的科目安排。以往的律考卷二和卷三分别是民事法、刑事法与经济法、商法,而2002年首次hr的卷二和卷三分别是民事法、商法与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则调入卷一。其余则未动。这样调整使试卷的编制更具科学性、学科性和系统性,强调了民事法、刑事法和行政法基本学科的重要性。?テ浯危?在内容上。2002年国家hr的试题在内容上表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国家hr试题综合性加大。首先,跨学科考查的题目增多。例如第一卷中法理学与宪法学在《立法法》基础上的联合命题。第三卷中考到民商事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的不同规定。其次,各学科每道题目所涉及的知识点综合性增强。例如第二卷中刑法部分各题所涉及的知识点增多而不再单一,所以考生必须通过对多个知识点的综合分析比较才能解答,而原来只凭单个法条的记忆就能做对题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因此,要求考生必须在复习备考过程中更加注意各学科之间的联系以及单个学科内部知识点的交错。2.国家hr试题理论性增强,考查法条更加细致。过去律师资格考试中曾流传着只看大法条就能通过的说法,但对于国家hr而言这就不灵了。以往考试中,多数题目是直接以法条为依据设计的,而统观国家hr这几卷的试题,我们很明显地感到其理论深度大大增强。这就需要考生在熟悉法条的基础上明了法条背后所隐含的法理。就是对法条的考查也较以往更加细致、深入。如果只是停留在对法条的字面理解、泛泛了解,那对于做对题仍不起作用。因此,要求考生不仅要掌握法条,而且还要仔细研读hr指定教材,掌握主要知识点。3.试题能与时俱进。如,2002年国家hr国际法部分占了40分,总分值比2000年增加约7分,这充分体现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交往更加频繁,国际法的地位更加重要的趋势。4,注重对司法解释的考查。例如2002年国家hr中刑法部分的一个趋势是增加了司法解释的分值。刑事诉讼部分绝大部分的试题是同有关的司法解释相结合的。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解释同刑事诉讼法的地位同等重要。行政法学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如何确定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考试中涉及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问题也是相当多。由于该解释综合了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审判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开创性的、前瞻性的解释。因此考生必须扎实掌握该解释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考试分值比以往有所增加,2002年达到45分,比上一年增加11分。考题分值大多集中在司法解释中,尤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24分,独占鳌头。可见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当重要,考生必须高度关注各个部门法的司法解释。5.紧扣热点、重点。这是国家hr和以前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共同点。热点一般是新近出台的法律法规和人们普遍关注的法律问题。重点是指重要的法律法规,比如民商法学中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同时重点还意味着重点法条,即具有可考性法条,这就要考虑一法条与其他法条的联系性和其本身的复杂性。2002年证据问题是学术界、司法界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对证据的各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许多的成果。实践中也呼吁有一部证据法出台指导实践。hr中有关证据的内容也大大增加,此次考试中关于证据的内容有: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分类、证人的权利义务、非法证据排除、证明对象等。国家hr中考查了3分证据问题,而且其中2分涉及到了新颁布的当时还未开始施行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6.试题难度适中、覆盖面广,分值分配轻重有别,较为合理。如,《银行法》、《自然资源法》、《财税法》等小法试题均有涉及。法理学、宪法分值较以前提高。
    ?ヅ卸弦惶资蕴獾闹柿扛叩偷囊桓鲋匾?尺度是看这套试题能否准确地测试出应试者的真实水平。那么,2002年hr试题能否测试出考生的真实水平呢?根据笔者所掌握的情况,答案是肯定的。支持笔者的观点有三个依据:
    ?サ谝唬?从司法部有关领导的讲话中,可窥知一二。2002年的hr全国的平均合格率7%左右,其中法院部门报考的考生通过率基本上与此持平,而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考生均低于此比例。?サ诙?,从笔者所了解的一个基层法院参考人员通过者的特点看。这里以北京某基层法院为例,参考人员45人,通过16人。通过人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高学历即硕士以上的人多;二是名校毕业的多;三是科班出身的多。?サ谌?,从社会反响看。在司法部未公布合格分数线前,网上、私下各种猜测评论极多。这其中贬多于褒。然而,司法部一公布合格分数线和大致通过的比例后,各方持否定态度的极少,相反称赞首次hr基本上做到了公正、公平、权威。?サ比唬?由于笔者未参加阅卷,也没机会接触各种数据统计分析,仅是一己之见。如果能从合格者的学历、是否是科班出身、行业、年龄、试卷、试题得分情况等多角度进行统计分析,这样就更具说服力,也更能说明试题的测试效果。?プ苤?,2002年hr试题表现出扣大纲、靠教材、重基础、考能力、有重点、综合强的特点,这套试题命题的水平和质量应该说比较高的,能够很好地测试出考生的真实水平,在命制上是比较成功的,同前几年的律考试题相比稳中有进。
    ?ネ�?2002年首次hr试题的命制,在肯定的同时,笔者认为仍存在以下问题:
    1.命题主要表现为经验型、粗放化。如,有些试题与前几年的试题重复,甚至同年也有重复的。如,2002年卷二的第十题与2000年卷二的第三十一题就重复。2.考查能力力度尽管有所加大,但仍嫌不够。整个4张试卷,第一卷试题侧重于知识立意出题,重点在于识记;第二、三卷能力和知识立意出题兼备;第四卷则是能力立意出题。这样总计在一起能力立意出卷尚感不足。3.试题联系现实性较少。法律学科是经世致用之学,要解决现实社会纷繁复杂、变幻多端的法律问题。命题者应从高法、高检近二年公布的案例以及近两年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及《北京青年报》法律圆桌等报刊讨论的复杂疑难案例中出些题。4.试卷设计的整体性、综合性不强。对一门法学乃至某个法律部门的掌握,首先应从整体上把握并将其有机地结合起来,而2002年的命题对此未能很好地反映出来。5.试题区分度尚待提高。所谓区分度旨在考查试题对于不同水平考生的区别能力。通俗地说,如果一道题水平高的考生比水平低的考生得分高,则该题区分度较好;反之,区分度较差,不能考出考生的真实水平。太难的或太容易的试题区分度都不好。6.出现了有学术争议的试题。如,2002年卷二的第六题。?ツ敲慈绾瓮晟莆夜?的hr命题呢?试卷的命制有考试目标、命题指导思想、试卷、试题、评分标准和正确答案以及命制人员等要素组成。那么如何将上述要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呢?笔者认为要做到四个明确和三个落实好。
    ?ヒ皇敲魅飞枇⒐?家hr这一制度的立法宗旨就是造就一支同质化、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律家队伍,推进中国现代化法治的进程。因为一国司法制度从根本上来讲是由法律家的水准所决定的。这也是国家hr的目标。?ザ?是明确hr的性质,是法律职业资格的选拔性考试,是以检验应试者是否具备法官、检察官、律师所应具备的学识和应用能力等为目的的国家考试。我们之所以称之为资格考试而不是正式任命考试,是因为单靠这种考试是无法检测应试者的高尚品德和丰富的社会经验的,而这二点恰恰是职业法律者所应具备的。?ト?是明确国家hr命题的指导思想。命题的指导思想一是有利于促进高校法学教育质量;二是有利于选拔高层次、高质量的法律人才,重点是后者。?ニ氖敲魅饭?家hr具有选拔功能、导向功能和分配功能。?パ“喂δ堋K?谓选拔功能,就是为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选拔出优秀的法律人才。社会现在对法律文凭要求较高,报考hr的人越来越多,导致各类学校大批量“生产”法律文凭。其结果造成持有文凭的考生,文化水平和素质参差不齐。这必然导致选拔的难度。?サ枷蚬δ堋2宦凼茄?士、硕士还是博士,要想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都必须通过hr,这是一场硬仗,是一道必过的关,是由学生过渡到职业的桥梁。因此,hr科目和内容的设置,是考死知识,还是考素质能力势必影响着高校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这种影响会逐渐表现,并且越来越大。?シ峙涔δ堋J紫龋?考生作为一个个体,一定有自己的特点或特长。有的考生擅长抽象法律思维,有的考生擅长法律应用,有的考生擅长记忆,有的考生擅长理解,有的考生注重书本或理论知识的学习,有的考生则更注重应用法律解决现实纠纷。其次,考生有hr和非hr的不同。再次,hr还存在在职人员与在校生的区别。最后,在职人员中还存在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立法部门、行政机关和高校等不同部门工作的问题。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hr的内容是注重记忆,多出法律实务题,如法律文书制作,多出刑事法题,这样就更多地将资源分配给了善于记忆、在司法实务部门工作的、从事刑事工作的考生。因此,可以看出hr制度作为政府的一种公共政策,像其他公共政策一样履行着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的功能。我们必须用好这项公共政策。?ニ档接欣?于促进高校法学教学质量和hr的导向功能,这里要特别谈一下高校法学教育与国家hr的关系。hr是联系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的中间环节。如果不能使hr与法学教学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其结果可能导致下列问题:第一,高校法学教育成为一种应试教育,降低了法学教学质量。由于hr具有导向的功能,有些高校学生为了通过hr,转而研究考试技巧,却忽视了法学基本课程的研修、基础法学理论的学习,从而导致法学教学质量下降。第二,浪费巨大的社会资源。作为hr的副产品,hr的培训班大行其道,考生奔走于高校和培训班之间,给考生、社会都带来巨大的负担,造成巨大的教育及社会资源浪费。第三,法律职业队伍素质下降。如果试题出得不好,选拔不出优秀法律人才,势必造成职业法律工素质下降。第四,法律人才单一,不能形成法学学者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合理流动。法学教育具有多元性的目标,培养的是多样性的人才并非只是培养司法职业者。法律人才也并不只是高素质的应用型的司法官,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它还包括学术类法律人才、法律辅助类人才。另外,还有立法人员、仲裁员、公证员等。如果按照2002年的hr模式就是选拔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那么,那些擅长学术类的法律人才可能通不过考试,进入不了司法队伍,这样可能造成法律人才单一,不能形成法学学者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合理流动。上述四个弊端已在日本、韩国及我国的台湾表现出来。如何克服这些弊端是我们必须考虑和解决的事情。那么,如何克服上述弊端呢?从宏观上说,就是要做到四个明确,三个落实好。如果再具体一些最终的落脚点就是落实好一套试题。有关落实好一套试题的问题,笔者将在下面谈到。
    一是落实好命题人员。
    ?ッ?题人员是命题要素中人的要素也是最重要的要素。就像只有好的工匠才能制造出好的产品一样,命题者法律知识面的宽与窄,对所学知识掌握得深与浅,司法经验的有无,命题技巧的高低直接决定试题的质量的高低。当然,笔者无从知道现在命题人员的组成,但从近几年律考及hr的试题来看,似乎感到缺憾的是三方面的人员不足:一是对所有的法律知识皆通的人;二是司法实践一线人员;三是通晓命题技巧的考试专家。这是今后要加强的。二是落实好国家hr题库。
    ?ヌ饪庖?做到全面、科学、规范。题库是由试题组成的。笔者认为为了使题库的试题科学、规范,每道试题除了试题本身外,还要包括本试题的考查点、难度、区分度、答案、评分标准和答案的法理和法律依据等要素。如果再详细一点,对有的特殊题,如案例分析,还可附命题意图、本题的优势、考查的特别点等。这样在编制试卷时有据可查。题库的设计要体现出系统论、整体论和综合论的理念。题库主要按照当代中国法律部门分类,具体有: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等。另外,还包括国际法、法律职业道德等。各部门法又包括若干单行法。这里以民法部门法为例,它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及上述单行法相关的法规和司法解释。首先是各单行法内部设题。内部设题又包括考查一个知识点、二个知识点和三个以上知识点三种类型,并在题后标出。其次是民法部门法内综合设题。再次是民事法结合一块设题。最后是打破实体与程序法、民事与经济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的界限进行综合设题。对于单行法尚不能含盖的法理知识也应出题,包括像法理这样纯理论法学的科目。整个题库的设计要体现出一是有利于促进高校法学教育质量,二是有利于选拔高层次、高质量的法律人才,重点是后者的命题指导思想。三是落实好一套试题。
    ?ヒ?落实好一套试题,首先必须解决hr是考一次还是考二次的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个问题才能命好题。为了实现hr一是有利于促进高校法学教育质量,二是有利于选拔高层次、高质量的法律人才的命题指导思想,笔者倾向于二次考试,具体分为春季和秋季考试。第一次考试主要是针对非hr的考生,对于hr本科以上的可以免试。第一次考试相当于高校法学教育的验收考试,主要考考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职业能力倾向。命题以知识立意为主兼顾能力,可多出客观题,但知识立意不等于死记硬背。第二次考试侧重于法律的技能、法律职业的特点,强调法律的应用。命题以能力立意为主兼顾知识,主观题量要比第一次大。第一次考试的试卷和试题组成基本上可按照2002年的hr命制,但可以不考法律文书制作。第二次考试最重要,优秀法律人才的选拔在此一举。笔者认为,法律人才包括通才和专才两种。通才是横的方面,就是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人才,而专才是纵的方面,在于深度。当然,职业法律队伍主要是通才,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专才。这既是由法学教育多元化目标决定的,也要体现hr公平的分配功能。如果按照2002年hr的试卷模式似乎不利于专才的选拔。因此,笔者建议将第二次考试的试卷设计为4 X模式。4是必选卷,可以是2002年hr的试卷模式,但卷一至卷三的不定项选择题分别要增加至30道甚至40道。不定项选择题可以说是hr的独创。这在高考、考研中都没有。这种题型的好处即可以客观题客观考,也可以主观题客观考,尤其是主观题客观考。可以通过案例材料,考考生的法律理解能力、推理能力、分析能力、应用能力等。X卷可以由考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选择。X卷包括法律英语、法学论文写作、世界贸易法、证券法等,其测试目的在于一个专字。如果2003年的hr不能实行二考制,笔者建议仍保留2002年hr的试卷模式,但要增加不定项选择题的数量,这样更能侧重于能力立意出题。最后要说的就是要通过我们的命题引导考生全面复习,重点掌握,学透法理,联系现实,重在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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