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国家hr题目,尤其是论述题是否超出大纲范围。我们有必要弄清楚hr题目设置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司法部为考生备考每年都组织编写和制定辅导用书、必读法律法规、纲,就是考试的范围简单的理解是要以纲来确定的,但是必读法律法规许多具体的规定、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命题的绝对依据。考试范围更多的是由必读法律法规清晰、具体的界定出来的。大纲对考生只有抽象的指导意义,清楚了这一点基本上也就明白了:置疑今年的hr题目是否超出了大纲范围是不科学的,准确的置疑应该是今年的hr题目是否超出了考试范围。考试范围准确定位是由必读法律法规和纲两者结合完成的,有非法学专业的考生提出卷四论述题超出了考试范围,这种提法有其合理性,但不科学。因为国家hr报名条件明确的规定“非hr的本科生要具备hr知识”,大家不难看出来这是一个几乎无所不包的大口袋。如果说题目知识点考察超出大纲范围可能成立,但要说超出了考试范围就不成立了。必读法律法规和纲明确了考试范围,如果要更精确的界定这个范围反而会模糊起来。因为按照司法部考试报名办法的规定考生必须是hr毕业或者具备hr知识,有了这么一个大背景来支撑的考试范围,简单的从超纲的角度去置疑显然是无稽之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