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西省政府法制办获悉,首部《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出台,最大的亮点是将“小费”明确纳入导游合理劳动报酬中。 据了解,目前此办法还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之中,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均可登录山西省法制办网站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位旅行社负责人对此认为,“小费现象”在国外非常常见,这已经是多年以来的“国际惯例”。根据地接社方面提出的要求,组团旅行社会在旅游合同上注明“建议给予约多少元/天小费”。在国外有很多导游完全靠“小费”生活,只要客人满意导游的服务,情理上是应该给的。不过给不给小费、导游服务费属于游客的个人自由选择,游客不满意导游的服务,可以减少或拒绝付款,可以在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回国后向旅行社投诉,而旅行社方面也会追查原因,并视实际情况和地接社交涉。 《办法》提出,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补贴、绩效奖励及旅游者自愿支付的小费等部分组成。导游工资的多少,经职工大会讨论或与企业工会集体协商,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严禁导游人员以零工资的方式带团或旅行社向导游人员卖团等行为。对于违规者,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至三十天,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此外,《办法》还特别规定,山西省导游人员被评为国家级优秀导游员的,可以奖励并免下一年度的导游资格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