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凡是受聘于旅行社的专职导游人员,可能将按月领取工资,并享受保险待遇;社会导游人员也可名正言顺地领取导游服务费、带团绩效奖励、旅游者自愿支付的小费等。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导游队伍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级旅游hr部门、旅行社、导游派遣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完善的导游薪酬制度。旅行社对注册登记的专职导游人员,要按规定办理劳动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按月发给不低于西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最低月工资,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导游派遣公司要与注册登记的社会导游人员签订规范的《社会导游管理协议书》,积极探索建立以导游服务费为主体的社会导游薪酬制度,社会导游的薪酬可包括导游服务费、带团绩效奖励、旅游者自愿支付的小费等。并为所聘用的社会导游购买意外伤害险。为促进导游薪酬和劳动保障机制的建立,旅游hr部门将结合旅行社年检,在年检中增加反映导游量化考核标准,并与旅行社星级评定工作有效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