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开始,修改后的《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游客如果在旅游中被导游索要小费,导游将会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同时,对于旅游业内投诉不断的旅游购物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证游客的利益。一直以来,导游收取小费是否合理在旅游业内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前段时间,广东中旅首次将“小费制度”引入国内游,在其推出的“VIP系列团”中建议,游客“如果服务满意,请支付导游每天20元小费”。昨天致电旅游界业内人士,其表示,区分小费是否合理,首先要看付小费是否为游客自愿行为,如果游客自愿就属于合理,如果是导游向游客索要的,就要坚决制止。他表示,在国外,小费是提高导游服务质量的一种手段,但目前国内旅行社缺乏控制的机制,导游收取的小费大部分都属于不合理索要。解决小费问题,还需依靠旅行社完善经营。在旅游投诉中,旅游购物产生的问题也高居榜首,因此新条例也做了旅行社先行赔偿的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安排旅游者在指定购物场所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旅行社与经营者有串通、欺骗行为,对商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但商品质量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北京旅游学院的专家表示,对旅游购物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游客的利益。对于游客来说,就要在报名参团时,与旅行社签订好旅游合同,明确自己旅游过程中的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尤其是要明白购物的场所、次数和天数,以保证自己行程的含金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