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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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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63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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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关于我国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的争论十分激烈。景区主管部门、经营权受让者以及各界学者都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见解,至今仍未达成共识。本文结合旅游景区的性质、经营权出让的涵义及我国景区经营权出让的现状,预见了景区经营权出让需要面对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问题对策根据萨缪尔森给出的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公共产品具有使用上的排他性和消费上的非竞争性这两个本质特征。在这两种极端之间的物品被称为“准公共产品”。我国景区的旅游资源为全民所有,景区资源对于任何景区都是有一定空间范畴、时间范畴和生态容量的,当游客数量达到某种临界点,每增加一个游客将降低所有游客的旅游效用,因此景区旅游资源既不属于公共产品也不属于私有产品,而是准公共产品。对于旅游景区的准公共产品的这种属性,为旅游景区采取多种经营方式提供了更多了理论依据。旅游研究学者一般将景区经营权理解为“旅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旅游资源的占有、使用和享有收益的权利”。其他学者都没有下过明确的定义,对经营权的理解也无甚异议。景区经营权出让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益为目的的,以保证资源所有权人的权益为前提,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将旅游景区经营权在一定年限内转让给资本所有者、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行为。景区经营权出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景区资源更好的实现其价值高效率运作的一种有效方式。一、我国景区经营权出让现状1997年中国大通实业有限公司和马来西亚一家公司全国首次分别以委托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方式获得了张家界黄龙洞和宝峰湖的投资经营权。1998年初,万贯集团以协议开发方式获得了四川碧霞峰等景区50年的独家垄断经营权,并创造了“碧霞峰模式”。自此之后,景区经营权出让在全国迅速扩展。先后有国家级景区井冈山的龙潭景区向国内外招商引资,以拍卖合作的方式分20年、30年出让经营权;宋城集团和万象集团以协议方式分别开发浙江龙泉山国家公园、千岛湖。到2005年4月底,云南省已将33个旅游区经营权出让给国内外大企业,出让资金达30亿元。由于这些景区资源品味较高,经营利润较其他产业要高得多,企业都积极支持。但建设部指出任何地区和部门都没有转让景区给企业经营的权利。然而国家在这方面尚未出台相应法规政策,景区经营权出让事件愈来愈多了。最终由于2002年新希望集团欲买断桂林遇龙河景区因国家主管部门直接干预未果一事,使景区经营权出让有所趋缓。但截止2005年底,全国已经出让或鼓励出让景区经营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20多个,已有超过300多个景区以不同的形式出让了经营权。下表是景区经营权出让的情况粗略统计:部分出让经营权的旅游景区完善规章制度。景区的工作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须具体规定景区经营各事宜,这就需要政府强化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任何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负责完善景区基础设施。景区的道路、水电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要与当地的发展规划一致,政府要出面协调与规划。发布旅游市场。旅游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存在经营者损害旅游者利益和违法行为。政府要加强旅游的和发布工作,协调社会各界创造有利于景区发展的宏观环境。参考文献依绍华.《私营资本开发旅游景区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4.5:.姜红莹.关于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问题的思考.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57-59.依绍华.民营企业进行旅游景区开发的现状分析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3,:38-41.贺小荣,罗文斌.试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营权的转让.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3,:51-56.阎友兵,赵黎民.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探析.西北农业科技大学学报.2005,: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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