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参加了由甲旅行社组织去贵阳的旅游活动。在游玩贵阳天星桥景区时,导游小任一再提醒大家“走路不看景,看景不走路。”并要求游客在一些淌水的石板路上行走时,别因为景色太美而取景拍照,石板滑,容易摔跤。张某舍不得放弃美景,不但自己拍照,还要招呼其他游客也来取景拍照。在让出取景点往后退时,一脚踏空,被石板撞击后,痛得不能行走。导游小任立即想法背出景区,直送医院检查,得知骨裂。张某不能再继续后面的游程,要求甲旅行社赔偿损失费。分析:(1)导游小任事前事后作了一系列处理,尽了一个导游人员的责任。《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第十四条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机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从这一导游人员义务的规定来说,导游小任尽了自己的职责。(2)因骨裂,造成游客张某部分旅游景点没去成,甲旅行社返还部分景点门票费用,但从性质上讲这是“返退”,而不是赔偿。(3)旅行社不能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赔偿金。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办法》及《试行标准》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不属于适用范围。应该由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按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有关规定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