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李某一家三口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四日游。在旅游最后一天,该团所乘汽车因车轮打滑撞击其他汽车,张先生本人右腿骨粉碎性骨折,全家所受惊吓不轻。为此,张某一家要求甲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6000元,并赔偿伤残补助费、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385000元。但旅行社提出,双方所签格式合同中的约定“如果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旅行社概不负责。”该事故的发生由于汽车公司汽车故障造成,旅行社并无过错,因此拒绝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对簿公堂。
分析:
(1)该旅游格式合同中有关第三方造成损害旅行社免责的条款无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理无效。由此可见,该事件甲旅行社提供格式条款中所含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无效。
(2)张某可以直接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解决。”本事件中张某与甲旅行社签订合同,由于汽车公司即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张某受伤害,应由合同当事方甲旅行社作出赔偿,甲旅行社与汽车公司之间责任分担应另行依法处理。
(3)旅行社不能从质保金中支付赔偿金。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办法》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为﹑财产意外事故不属于适用范围,应该由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中有关规定予以的赔偿。超出保险赔偿限额部由旅行社承担,甲方旅行社可以依法或按约定向汽车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