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天津某旅行社接待了一个从山西来的30个人的旅游团。在游览天津蓟县的过程中,导游告诉游客山上有很多野果可以食用,如果游客愿意,可以随便摘着吃。有一位游客吃了一种野果后,便觉得不舒服,回来途中即发高烧,经诊断是轻度中毒,和他在一起的其他游客也吃了这种果子却都安然无恙。后来,该游客投诉了旅游社,并要求赔偿。经交涉,旅行社赔偿其医药费三千元。分析、总结:游客在异地他乡或异国旅游,大多情况下是人地两生,所以导游对客人的提醒、告诫、警示与导游讲解同样非常重要:关于导游讲解,一般说来,应该有趣、潇洒、和幽默,能吸引客人的注意力,但在涉及到游客的安全和切身利益的关键时候,用词一定要严谨、认真和庄重。对安全隐患应该多提醒,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此案例属于饮食卫生安全方面的案例,游客的中毒事实上未必就是因为误食野果,但由于该导游没有做相关的提醒,反而鼓动在先,发生纠纷当然难逃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