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币知识货币知识的范围广、内容复杂,这里只介绍一些与旅游活动关系密切的常识。(一)外汇外汇,是指外国货币(包括钞票、铸币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以及其它外汇资金。中国对外汇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在中国境内,禁止外汇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炒汇、逃汇。旅游者携入中国的外币和票据金额没有限制,但入境时必须据实申报;在中国境内,旅游者若需要钱时可持外汇到中国银行及各兑换点兑换,但要保存好银行出具的外汇兑换证明(俗称水单,其有效期为半年)。离境时,人民币如未用完,可持水单将其兑换回外汇,最后经海关核验《申报单后可将未用完的外币和票证携出》。在中国境内,18个国家和地区的现钞可兑换成人民币:澳大利亚元,奥地利先令。比利时法郎,加拿大元,丹麦克朗,意大利里拉,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马亚西亚元,荷兰盾,挪威克朗,新加坡元,瑞典克朗,瑞士法郎,英镑,美元,香港元。泰国殊和菲律宾比索可在侨乡的个别中国银行兑换。台胞携入的台币,中国银行可通融兑换成人民币。(二)旅行支票旅行支票是银行或旅行社为方便旅游者,在旅游者交存一定金额后签发的定额票据。购买旅行支票后,旅游者可随身携带,在预先约定的银行或旅行社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凭票取款,比带现金旅行万事达卡、维萨卡、运通卡、大莱卡、JCB卡、百万卡和发达卡。二、保险知识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即个人或企业通过保险将~些难以确定的事故转移给别人去负担。以付出一笔已知的保险费为代价,就可将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当然,办理保险本身并不能消除风险,保险只能为遭受风险损失的人提供经济补偿。来华旅游者大多在本国、本地区保了旅行意外伤害保险,进入中国境内后,旅游团一般都自动加入了中国的保险。我国的各大旅行社都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签订了协议。现将��旅行社编印的《旅行社旅客责任保险陪同人员须知》介绍于后(略有修改),供参考。旅行社旅客责任保险陪同人员须知根据XX旅行社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协议,特制订《旅行社旅客责任保险陪同人员须知》如下:一、基本知识(一)保险范围:总社自联的外国旅游团队(散客除外)入境后均加入保险。(二)保险期限:从旅客抵达中国境内时起算20天为限。(三)索赔期限:事故发生后,全陪应协助地陪在24小时内告知当地分(支)社和当地保险公司,并在3天内递交书面通知,同告组团社。(四)索赔通知内容:出事情况、原因、有无涉及第三责任者,估计损失或赔偿金额等。(五)赔款的支付:保险公司按我方提供的索赔凭证决定赔款外汇或人民币,因此陪同或客人在用外汇支付车费、医疗费、急需用品贸等费用时,一定要索取外汇发票。保险总公司接到保险分(支)公司的意见及赔款计算书后,20-30天内将赔款支付总社或通知拒赔;保险分、支公司不支付赔款。(六)可退还找到的行李物品:保险公司已按全赔偿的行李物品,如找回,该行李所有权归保险公司。如旅客要求退还原行李物品,则应在收到失物已找回的通知一个月内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同时退回赔款。二、行李物品的丢失、被盗或损坏(一)行李物品的丢失1.行李物品的错运、错发如发生行李物品的错运、错发事故后,经查确系XX社有关人员的疏忽,保险公司可负责再次托运的费用,陪同人员可将有关情况书面说明并经领导或有关分(支)社盖章连同再次托运的正本收据寄XX杜,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金额限制在人民币1000元以内。同时,为向旅客提供优质服务,可购买必需替换用的内衣及生活必需品如牙具等,金额以人民币100元为限,可凭购物的发票正本及情况说明一份[必须由有关分(支)社盖章]寄XX社向保险公司索赔。2.行李丢失旅客到达目的地后,如没有领到行李,陪同人员务必将行李牌拿到手,并请丢失行李者填写证明一份,列明所丢物品及金额,同时陪同人员也必须写出情况说明一份,签字并经当地分(支)社盖章后,一并寄给XX社向保险公司索赔。金额以人民币5000元为限。3.行李包装物的损坏由于运输过程中装卸不慎,将旅客所用的行李包装物损坏,陪同人员可掌握在人民币100元以内替旅客修理或购买新的包装物,凭发票的正本寄XX社向保险公司索赔。4.如因包装物损坏,而使旅客行李物品全部或部分丢失,可按2的方式办理。(二)行李物品的被盗窃1.旅客行李物品被盗窃后,陪同人员首先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或宾馆的保卫部门报案,尽可能拿到证明材料。同时要求旅客列明所丢物品的品名、金额。陪同人员也要书面说明情况,经当地分(支)社盖章后寄��社向保险公司索赔。金额以人民币4500元为限。2.对于旅客的个人物品,如照像机等在其个人照料或携带下丢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三、人身的伤亡如旅客在旅游时发生意外事故,陪同人员应尽快与当地保险公司联系,申请检验。但对外(旅客)不必说明或介绍保险人员。(一)旅客一旦发生事故,陪同人员送旅客到医院治疗,以下费用均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1.送旅客就医的出租汽车费(以车票为准,需写明路线及日期)。2.治疗意外伤病的挂号费、住院费(不包括特别护理费。伙食费及营养费)、手术费、药费、化验费、透视费等。因旅客大多数在境外投保了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因此,以上费用只有在旅客提出向旅行社索赔时,陪同将以上所有费用的正��社向保险公司索赔,副本无效。这些费用一般应由旅客先行支付,陪同人员
不宜事先垫付,因为不论医药费支付多少,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以人民币15000元为限,超过部分不能索赔。(二)如旅客由于意外伤病不幸死亡,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检验,除出具在医院抢救所支出费用的收据外,陪同人员还应请医院或急救中心出具写明死亡原因的死亡证明。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人人民币22万元。旅客伤亡的索赔程序仍是��分(支)社写明情况,寄XX社向保险公司索赔。(三)遗体遣返费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人人民币15000元。(四)第三者责任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5000元。上述各项赔偿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四、旅客丢失行李物品或发生事故如属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一)首饰、现金、息票、信用卡票据、有价证券、邮票、文件帐册、说明书、手稿设计图文、电脑资料、飞机票、船票、车票、护照,动、植物及标本。(二)假牙、假肢、隐形眼镜。(三)金银、珠宝、古字画及古玩。(四)行李物品的自然磨损、虫咬、变色、锈蚀或老化。(五)慢性病、传染病、分娩、怀孕、流产及牙科疾病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手术治疗所致的死亡。五、一次旅游中的多次索陪对于旅客在一次旅游期间发生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旅行社可以多次提出索赔,由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赔付,但每项累计索贿金额均以不超过对该旅客在旅行期间各项规定赔偿金额为限。对于人民币100元以下小额行李物品的损失索赔,可由旅行社事先垫付,再凭索赔申请及损失证明向保险公司领取。六、备注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之处,应以��旅行社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签订的“旅行社旅客责任保险协议书”以及“旅行社旅客责任保险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