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将拿不到相关的产权证明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对于城镇居民的此类置地购房行为,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确权发证和过户手续,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省政府办公厅1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明确,我省将加大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纠正农民宅基地、住宅买卖的行为。宅基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规范管理问题,省政府要求,审批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严禁以分家析产、虚报人口、隐瞒身份或以其他变相形式骗取批准住宅用地,禁止提供集体建设用地给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建住宅。我省还将酝酿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对农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迁移户籍入城经商务工以及不在原籍居住的,各级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鼓励农民自愿、有偿退出空闲宅基地和住宅,并通过土地整理、旧村改造等形式逐步加以盘活利用。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于近期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的日常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村级组织或农户非法买卖、出租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防范、制止和查处非法占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另外,省政府重申,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方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