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用地包括以下内容的用地:(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基础设施用地属于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不能轻易更改。公益事业用地应包括学校、公园等非盈利项目用地,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