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9月17日至26日在索非亚举行的第六届世界旅游组织大会上通过的《旅游者权利法案》,对旅游者权利和在目的地应受到的保护做了如下规定: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受约束地自由旅行时每个人的权利; 对青年、老年人和残疾人旅游应予特别关注; 通过预防和保护措施,保证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尽其可能,提供优良的卫生和医疗条件,以及对传染病和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 防止利用旅游进行淫秽活动的可能性; 为保护游客和接待国居民,加强防止吸毒的措施; 不允许对游客采取任何种族歧视措施; 为迅速解决游客的请求,应允许他们尽快与行政、法律和领事机构进行接触, 并保证他们使用现有的国内和国际公共通讯系统; 为使游客了解过境和逗留地居民的习俗,接待国应为游客提供有关情况; 应该制止利用旅游对他人进行任何形式的盘剥。 1996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也专对旅游者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规定的各项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旅行社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二)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对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或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应事先给旅游者明确的说明和忠告。 (三)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四)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定合同。所签定合同应就下列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 旅游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 旅游价格; 违约责任。 (五)旅行社因故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hr部门投诉: 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根据《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旅行社对其组织的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的旅游者均应为其办理旅游意外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