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事故属非责任事故,主要是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证件、财物的丢失和旅游活动过程中的走失事故的发生。 (一)丢失证件事故 从旅游心理学角度看,在旅游期间,旅游者经常会表现出自由散漫、丢三落四等“旅游病”症状,丢失证件、财物现象时有发生。 丢失证件是指外国旅游者丢失外国护照和签证、华侨丢失中国护照、港澳同胞丢失“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丢失“台湾同胞旅行证明”、出境旅游的中国公民丢失护照和签证、国内旅游的中国公民丢失身份证。不论是何种旅游者丢失证件,必将给旅游者带来诸多不便和损失,严重时会出不了境、回不了国、上不了飞机;给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工作也带来不少麻烦和困难,诸如办理申领手续、补办工作等。因此,导游人员在带团过程中,应时刻提醒旅游者保管好自己的证件,最好建议旅游者证件由领队统一保管或存放在饭店的保险柜内。 (二)丢失财物事故 在旅游期间,旅游者不慎丢失财物,不仅给旅游者带来生活上的不便,也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如系丢失贵重物品,还影响旅游者出境,需要旅行社或导游人员帮助其办理有关证明和索赔手续,也给接待工作带来困难。 造成旅游者财物丢失的原因,一方面是旅游者个人的原因,另一方面是不法分子的盗窃。前者属于个人事故,后者属于治安事故。为避免这一事故发生,作为导游人员应处处提醒旅游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三)走失事故 旅游者走失事故通常发生在参观游览过程中和自由活动期间。走失事故的发生,往往给旅游者造成心理上的伤害,使其感受极度焦虑和恐慌,严重时会影响旅游计划的进展,甚至危及旅游者生命安全。 造成旅游者走失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导游人员没有记住向旅游者交代清楚停车位置、集合时间、游览路线等有关事宜;二是旅游者对某一事物或现象感兴趣,或在某景色优美处摄影滞留时间较长而脱离旅游团;三是在自由活动、外出购物时,旅游者没有记清所住饭店地址和回程线路。因此,导游人员在带团时一定要重复强调有关事项,并做好提醒工作,防止旅游者走失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事故 根据国家旅游局在《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中规定: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 根据国家旅游局在《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中规定:旅游安全事故可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4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10万元(含1万元)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万元)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多名死亡,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旅行社接待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交通事故、治安事故、火灾事故、食物中毒事故和其他原因造成的旅游者意外伤亡和财物损失等。 这类事故虽然无法预料,但为了尽量避免这类事故的发生,作为旅行社首先应充分认识此类事故的严重性,其次应完善管理,积极落实有关防范措施。作为导游人员应做好提醒工作,身体力行地严格按服务规范进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