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信教的自由,也尊重和保护公民不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任何强制都是不允许的。第二,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绝不能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不能使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党和国家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国家保护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但按照政教分离原则,一切宗教都不得干预政治和政府事务,不得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损害社会利益,损害公民个人及集体的合法权益;更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各民族团结。第三,中国各宗教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要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与各国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友好交往活动,但同时要警惕和反对国外敌对宗教势力干涉我国宗教内部事务和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图谋。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