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春节期间,大连某公司19名员工共同组成家庭旅游团参加大连市某旅行社组织的泰港7日游。因天气原因,大连—曼谷的飞机推迟了起飞时间,这引起了游客极大不满,经导游劝说后同机其他游客登机待飞,而这19人则拒绝登机,最终造成他们出国未成。事后这19名游客起诉该旅行社,要求旅行社返还全部费用,并偿付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一审判决游客胜诉,旅行社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依法做出改判,终审认定,旅游合同在已经开始履行的情况下未能得到全面履行的根本原因在原告而不在被告,因此19名游客应承担此案的民事责任。专家点评:旅游是多要素综合性活动,因此经常会受到像航班延误等非旅行社所能控制的因素干扰。在这种情况下,旅游者所能做到的就是尽可能使所受损失减小,而不是像19名游客那样将损失扩大,最终导致无法成行。由此可见,旅游中发生纠纷责任也并非全要归咎于旅行社,游客维权过度、固执己见也是造成纠纷的一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