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hr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hr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hr部门申请复议。请问: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答:李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李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hr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hr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