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旅游保险与旅游保险合同一、旅游保险的概念及其特点(一)旅游保险的概念旅游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死亡、伤残、疾病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旅游保险是保险业的一项业务。(二)旅游保险的特点一般地说,作为旅游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相比较,具有如下特点:1、短期性。旅游保险相对于其他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而言,保险期限是很短的。如在乘坐各种交通工具时,保险期限是从购票登上交通工具时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交通工具时止。在这种情况下,近距离的旅行只需要几个小时,远距离的旅行也只需要几天。2、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旅游保险合同的种类繁多,除了旅行社根据1997年国家旅游局制定发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投保旅游意外保险外,其他种类的旅游保险则是自愿投保的。3、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相结合。保险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种保险所依据的原则和具体规定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投保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投保财产或人身险。在旅游保险中,财产险和人身险往往联系紧密,因而在有的险种中,旅游投保人可以在一份合同中同时投保财产险和人身险。二、旅游保险合同及其要素(一)旅游保险合同的概念旅游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在旅游活动中的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旅游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中的一种,是保险合同在旅游活动中的一种体现。(二)旅游保险合同的要素构成旅游保险合同必须具备保险合同主体、客体和保险合同内容这三个要素。1、旅游保险合同的主体旅游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旅游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有权收取保险费,并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也即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旅游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其他保险合同一样也是各个保险公司,而且法律规定旅行社办理旅游意电外保险,必须在我国境内保险公司办理。(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对投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它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在旅游保险中,投保人可以是旅游企业,也可以是旅游者个人或旅游团组。如《旅游意外地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是旅行社;而一般旅游平安保险的投保人则可以是旅游者。旅游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不同,旅游保险合同可以为投保人自已的利益订立,也可以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同时,旅游保险合同规定事由发生后的利益可以归属于投保人,也可以归属于其他人,这就使保险合同产生了第三人,即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既可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旅游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一般是旅游者,如《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旅游者;国内航空运输旅客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也是旅游者。当然,在不同的旅游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也可以是领队、导游,甚至可以是旅行社。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中指明受益人,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