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一、食品卫生法总则(一)食品卫生法的宗旨以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为立法宗旨。(一)食品卫生法适用范围及监督管理部门1、食品卫生法的适用范围(记住)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记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管理工作。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二、食品卫生(一)食品及食品卫生的法定含义1、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药品,是指用于治疗、预防疾病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用量的医疗用品)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保健、滋补食品”。如罗汉果、肉桂、薄荷、茯苓等中药材;作为调料的花椒、大料;作为营养强化剂的多种维生素(钙、铁、磷等)。2、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记住)(二)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1、食品首先必须是无毒、无害。是指食用该食品后不会造成人的急性或慢性疾病,不构成对人体的危害;或者食物中虽含有极少量有害、有毒物质,但在正常食用情况下,不致危害人体健康。2、各种食品应当符合各自的营养要求。不同的食品,其营养要求是是不同的,但都包含两个意思:(1)各种食品都应具备一定的人体需要的营养成分,一般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可供代谢的有机物。(2)食品所含营养成分的消化吸收率和维护人体正常生理功能的作用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3、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相应的色、香、味、是指不同的食品虽然都要经过一定的人为加工过程,并且在这个过程这后,它们的色、香、味都会发生改变,但是它们仍然具有各自区别于其他食品的独特的色、香、味感官性状。